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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六)组织审核竣工决算,并报有关部门审批。 第十四条 代建单位职责 (一)根据合同要求办理或协助办理项目报批的相关手续,组织或参加建设方案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委托(招标)工作,并对可研和初设方案及概(估)算做好经济技术分析,审核工作。 (二)组织工程监理、施工招标和材料设备采购。 (三)负责办理开工报告、建筑许可证,施工图审查和工程实施中有关手续。 (四)负责工程合同的洽谈与签订工作,对施工合同和建设实施全过程管理。 (五)组织工程中间验收和交工验收,按照国家规定对工程质量实行终身负责制。 (六)审核、鉴证工程进度报表及提出进度拨款意见。 (七)按项目进度要求上报年度资金计划,并按月向建设单位和有关部门上报工程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 (八)编制工程决算,负责项目竣工及有关技术资料的整理汇编。 第十五条 管理经费。以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为基数,按规定计算建设项目管理费,建设单位提取其中的10%,用于前期工作;代建单位管理费通过招标投标确定,但最高不能超过建设单位提取后的项目管理费余额。 第十六条 奖励与处罚 (一)项目建成后经建设单位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并经有关部门批准。如包干有节余,代建单位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参与分成,其中市政府投资节余部分的70%或以上上交市财政,用于当年建设项目支出;30%或以下由代建单位留成,代建单位留成收入的70%用于组织和管理建设项目的开支,30%用于职工奖励和福利;建设单位自筹资金节余部分分成办法,由建设单位在代建招标文件中明确,在委托合同中确定。如决算投资超过包干基数,超过部分投资由建设单位和代建单位各承担50%。 (二)因代建单位原因,造成工期拖延的应予罚款。 (三)工程质量不合格,代建单位应返工,直至合格为止。由此增加的费用及造成工期拖延由代建单位负责,并对代建单位处以一定额度的罚款。 (四)因建设单位原因造成工期拖延、质量等问题的,建设单位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第十七条 代建单位一经确定,不得擅自变更,不得转包和分包。 第十八条 本规定适用于市本级项目,各县(市)、区可参照执行。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本规定由市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