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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十七条 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和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的领导成员中,应当有土家族、苗族的人员;工作人员中应当合理配备土家族、苗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人员。 第十八条 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和自治州人民检察院保障各民族公民都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对于不通晓汉族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 第四章经济建设和文化建设 第十九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根据本州的实际情况,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相应的政策措施,自主地安排和管理本州的经济文化建设事业。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在国家计划指导下,根据本州的财力、物力和其他条件,自主地安排基本建设项目。上级国家机关帮助自治州的基本建设项目,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减少或者免除配套资金的照顾。 第二十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和本州经济发展的特点,合理调整生产关系和经济结构,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坚持公有制与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方针,鼓励发展民营等非公有制经济。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自主地管理隶属于本地方的企业、事业。 第二十一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重视安全生产,保障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健全社会保障制度,完善就业服务体系,鼓励劳动力合理流动。 第二十二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按照因地制宜的原则,调整农村经济结构和农业产业结构,建立农村经济支柱产业;实施科技兴农,提高农业生产水平和农业经济效益,增加农民收入。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农业生产条件,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持续发展。 第二十三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加大对本州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口的扶持力度,积极争取国家和上级人民政府在财政、金融、物资、技术、人才等方面的支持,帮助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口尽快摆脱贫困状况。 第二十四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在农村继续稳定和不断完善以家庭联产承包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鼓励农民按照自愿、互利、公平、合法的原则进行土地流转;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业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五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加强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的保护。保护天然林,保护植被,对二十五度以上的坡耕地实施退耕还林,鼓励植树、绿化庭院和城镇,禁止乱砍滥伐林木。 第二十六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鼓励集体和个人发展畜牧业、水产业和其他养殖业,支持集体和个人开发利用草山,发展草食动物。 第二十七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积极支持县、市发展小水电,鼓励集体和个人办电。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和管理矿藏资源,对可以由本州开发的矿藏资源,划定范围和地段,有计划地合理开采。 第二十八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同经济发达地区的企业、事业单位开展经济、技术协作。 自治州人民政府制定优惠政策,引导、鼓励外来资金投入和经济、技术合作。 第二十九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积极发展交通、水利、能源、通信、城建等基础设施建设。 第三十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合理利用资源发展传统手工业和其他工业,加速工业化进程。 第三十一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加强城乡建设的统一规划和管理,有计划地把农村小集镇建设成为农村区域性的政治、经济、文化中心。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加强土地管理,严格控制城乡建设用地,禁止乱占滥用耕地。 第三十二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依照国家规定,充分利用国家的优惠政策,积极发展对外贸易事业,鼓励发展自治州优势产品出口。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保障少数民族特需商品的生产和供应工作。 第三十三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充分利用生态、人文等旅游资源,积极发展旅游业。对自治州境内的旅游资源实行依法保护、依法开发、自主管理。 第三十四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积极发展民族教育,重视发展学前教育,巩固提高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大力发展普通高中和职业技术教育,加速发展高等教育。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为盲、聋、哑人和弱智的残疾儿童、少年举办特殊教育学校(班)。 第三十五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对居住分散的乡村采取多种形式办学,对特别贫困的少数民族地区,设立以助学金和寄宿制为主的公办民族小学和民族中学。改善中小学教育设施和环境,当地财政困难的,报请上级财政给予补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