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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提高建设系统职工队伍整体素质,努力培养和造就大批建设专业技术、管理和劳务人才,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进一步促进建设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建设部有关规定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设系统的职工培训管理工作,各市、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系统的职工培训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的培训主要包括资格性岗位培训、项目经理和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安全教育、强制性条文培训,岗位技能培训、业务技术短期培训等法定性和行政强制性培训。 第四条 各有关单位举办培训时,必须在开班前半个月向省建设厅科教处提出已得到厅主管业务处室同意的开班申请报告,获准后方可下发开班通知。对批准的培训班其学员经培训考试、考核合格者,由省建设厅统一颁发《岗位合格证书》及《培训合格证书》等相关证书。未经批准一律不准办班。 第五条 各设计、施工、监理、房地产等企业的负责人,专业技术、管理、劳务人员,必须参加相应的法定性和行政强制性培训,学习掌握新技术,做到培训与上岗资格相结合,与本单位资质相结合;有持证上岗要求的工作岗位,必须持证上岗。 第六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每年结合建设类企事业单位的资质年检,应对相关人员参加培训情况进行检查,未完成培训任务的人员的证件无效。未按规定组织相关人员参加培训的企业不得通过年检,待按规定对有关人员进行规定的培训后方可对企业资质进行年检。 第七条 在工程招投标时,发包单位、招投标管理部门应对参加投标单位的工程技术人员的证书、项目经理的资质进行审查,未参加培训的,其证件不能作为投标的有效证件。 第八条 各办学单位应具备一定的师资力量、办学基本条件、教学管理水平和培训资质等,确保办学质量。无培训资质的办学单位不能从事建设类人员的法定性和强制性培训。 第九条 各培训单位应在本单位核定的资质范围内承担培训任务,不得跨区域、跨行业、跨专业、超越资质范围从事培训,要严格执行教育培训“三统一”(统一培训计划、统一培训标准、统一培训证书)和“三审批”(办班审批、试题审批、办证审批)制度。 第十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训单位、培训单位,要相互配合,科学、合理安排培训计划,减轻企业负担,减少个人培训次数,严格按标准收取费用,共同努力搞好我省建设行业职工培训工作。 建设类培训机构资质评定标准 一、资质一级 ㈠培训机构负责人应具有高级职称和大专以上学历,并有8年以上教学或教育管理工作经历。教学管理人员不少于12人,其中中级职称以上的不少于6人。 ㈡专职教师应有10人以上,其中具有建设类大专以上学历的不少于8人,且专业配套。高级职称的不少于3人,中级以上职称的不少于7人,聘请的兼职教师应具有中级以上职称,并有建设类专业教学经历或在建设行业5年以上工作实践经历。 ㈢专用教室面积不少于800平方米,办公用房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有同时满足200人以上的食宿条件;有相应的实习场地,配备教学专用的微机、投影仪、幻灯机等电化教学设备;有图书资料室,并藏有2000册以上图书。 ㈣举办过资格性岗位培训、继续教育和职业资格培训等多种形式培训班。年培训规模1500人次以上。 ㈤有明确端正的办学思想,有总体规划和年度办学计划,有教学管理制度、教师管理制度、学员管理制度、考试考核办法、财务管理制度,有相对固定的办学经费来源。 二、资质二级 ㈠培训机构负责人应具有高级职称和大专以上学历,并有5年以上教学或教育管理工作经历。教学管理人员不少于8人,其中中级职称以上的不少于4人。 ㈡专职教师应有6人以上,其中具有建设类大专以上学历的不少于4人,且专业配套。高级职称的不少于2人,中级以上职称不少于4人;聘请的兼职教师应具有中级以上职称,并有建设类专业教学经历或在建设行业5年以上工作实践经历。 ㈢专用教室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办公用房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有同时满足120人以上的食宿条件;有相应的实习实验场地,配备教学专用的微机投影仪、幻灯机电化教学设备;有图书资料室,并藏有1000册以上图书。 ㈣举办过资格性岗位培训、继续教育等多种形式培训班。年培训规模800人次以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