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新政办发[2002]89号
【颁布时间】 2002-06-03
【实施时间】 2002-06-0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088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人事厅、教育厅、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做好2002年自治区普通高中等院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意见的通知

[接上页]

  六、大力开展毕业生职业技能培训,促进毕业生就业。各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职业培训全面提高劳动者素质的意见》(新政发[2001]48号)精神,高度重视毕业生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牢固树立培训是手段,就业是目的的思想。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调查,摸清本地区、本行业未就业大中专毕业生的数量、专业、层次及岗位需求情况,结合本地区、本行业的特点,选准突破口,研究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就业培训计划和规划,动员社会各界力量承担大中专毕业生的职业技能培训,提高毕业生的就业能力。
  
  各高中等院校要把发展各种形式的职业技能培训放在重要位置,大力开展以市场为导向,以就业为目标的毕业生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指导工作,要认真登记未就业毕业生的有关情况,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与协作,主动协助各级政府承担就业培训任务,制定出“学历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并重制度”的具体实施措施,通过培训达到促进就业的目的。
  
  七、加强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法制建设。各地区、各部门和各高中等院校要认真贯彻执行教育部、人事部和我区制定的有关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政策规定,明确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的权利和义务,建立和健全毕业生就业的法规体系,减少毕业生就业过程中的纠纷和争议,维护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
  
  八、进一步规范毕业生就业市场。为了使毕业生就业工作健康有序地发展,避免毕业生就业市场出现混乱,引发不稳定事件。根据国家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招聘活动管理的通知》(教学司[2001]11号)的规定,今后,凡举办以普通高中等院校毕业生为主体的招聘活动,都要经当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批准。对未经批准擅自举办的毕业生就业招聘活动,要坚决取缔。严禁社会上形形色色的单位和个人打着“招聘会”的幌子,以赢利为目的,举办各种毕业生招聘活动,扰乱正常的毕业生就业秩序,影响稳定大局。
  
  
自治区人事厅
  
   教育厅
  
   发展计划委员会
  
   二00二年五月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