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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天津市物价局
【发文字号】 津价费[2002]273号
【颁布时间】 2002-06-03
【实施时间】 2002-06-1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088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核定天津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正式收费标准的通知

市经委:

  
  你委《关于变更天津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收费方式的函》(津经中小企(2002)10号)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同意正式核定天津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费收费标准。担保费收取计算公式为:
  
  担保费=贷款额×月担保费率×担保时间(月)
  
  月担保费率定为贷款额的1.65—2.46‰;担保时间不足一月按一月计算。
  
  二、信用担保费属于经营性收费,接此文件后请通知天津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到我局办理《收费许可证》手续。
  
  三、上述规定自2002年6月10日起执行。
  
  
二00二年六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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