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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四川省建设厅
【发文字号】 川建发[2002]145号
【颁布时间】 2002-05-24
【实施时间】 2002-05-2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089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工作有关纪律的通知

[接上页]

  7、严格遵守评标会场纪律,参加评标工作时,不得无故迟到和早退或答应参加评标会后临阵缺席。
  
  8、不得在评标过程中提供虚假的情况说明或有关资料,不得夹带与评标工程有关的投标资料。
  
  9、不得向外泄露开标、评标、定标中的评审和其他有关情况。
  
  10、坚持原则,对自己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敢于承担个人责任。
  
  附件5:
  
  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工作纪律(试行)
  
  1、严格遵守、执行国家各项法律、法规、规章和四川省招标代理管理的各项规定。
  
  2、不得擅自发布未经招标监管管理部门批准同意的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3、不得未经监管部门备案,擅自接受招标人委托和超越应代理业务范围,进行代理招标。
  
  4、不得违背规定出借资质证书或用非本单位资质营业执照越级代理招标。
  
  5、不得与被代理单位串通,排挤竞争对手,搞假代理招标。
  
  6、不得与招标人签订书面委托代理合同后擅自中止或转让代理业务。
  
  7、不得接受被代理招标工程与投标人在隶属关系或有其它利益关系的业务。
  
  8、不得将代理招标的业务在有形建筑市场和监管机构指定以外的场所开标。
  
  9、不得将代理业务费转嫁非代理方收取和乱收费。
  
  10、不得未经监管部门备案的分支机构异地开展代理业务和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注册和备案的境外代理机构擅自开展代理业务。
  
  附件6:
  
  有形建筑市场管理人员工作纪律
  
  1、不得隐瞒、截留工程交易和建设活动信息;
  
  2、不得利用服务中的方便,谋取私利、接受吃请或收取误餐费、礼金等;
  
  3、不得泄露开标评标及其他有关招标投标的情况,影响工程交易的正常秩序和他人合法利益;
  
  4、不得向招标人推荐投标单位、招标代理机构及材料、设备生产厂家等;
  
  5、不得违背办事程序规定,前后交叉办理各项手续;
  
  6、不得利用各自职能拖延办事时限或联合搞地方垄断;
  
  7、不得违背各项收费标准、规定、乱收费;
  
  8、不得办理未进入有形建筑市场交易外的有关建设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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