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区、县民防办公室,市民防有关直属单位,民防工程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民防工程的建设管理,规范民防工程各类面积指标的计算,根据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我办组织制定了《上海市民防工程面积计算规则》,现予以发布,并作如下通知: 一、民防工程建设单位委托设计单位编制新建民防工程施工图文件时,应在“总说明”或“建筑说明”中列出民防工程的“建筑面积”、“使用面积”和“掩蔽面积”等3项面积指标。如工程含有人防区、非人防区两部分的,要分别列出上述两部分的建筑面积。 审查民防工程施工图文件时,未列出各项面积指标的施工图文件将被视作报送资料不全,待补充列出上述面积指标后,再予以受理审图。 二、民防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根据建设情况对民防工程的各项面积指标进行复核,如有变动的应在竣工图中予以更正。 三、本通知自2002年8月1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