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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此项工作由省财政厅、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负责督查。 (五)建立与县级财力增长相适应的增编、增人机制。从今年起,县级行政事业单位增编、增人必须坚持“三不准”原则,即自有财力不能保证现有财政供养人员基本开支的,未经省编制部门批准不准增编(省、市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和县财政部门负责把关);没有编制和控编通知单不准进人(县级机构编制和组织、人事部门负责把关);无编制无计划的新进人员不准核拨工资(县财政部门把关)。 三、建立严格的责任追究制 各级机构编制管理部门要认真执行省委、省政府《关于强化机构编制管理、严格机构编制监督的意见》(晋发[2001]8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贯彻《中办、国办关于严格控制机构编制的通知》的意见(晋办发[2002]6号),严格县级机构编制的管理和审批。要严格审核各单位的机构编制、实有人数和人员结构,为工资发放提供准确依据。要加强对各单位机构编制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认真执行机构编制管理证制度,杜绝任何形式的超编进人。凡违反规定的,要坚决纠正,严肃处理。 各级组织、人事部门特别是县级组织、人事部门要严把进人关。人事部门要加强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计划管理,严格按规定和要求核准、核实财政供养人员的工资水平,定期对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和工资发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充分发挥工资基金管理对人员和工资总额的调控作用,坚决杜绝无编制、无计划进人现象的发生。 县级政府及其财政部门要认真落实“一要吃饭,二要建设”的方针,加大财政支出结构调整力度,进一步规范财政资金供给范围。预算安排要优先安排财政供养人员工资性支出。凡能够由县级财政统筹安排的各项预算资金,必须按照要求归集到县级工资专户。同时,要大力组织收入,严格工资专户管理,妥善调度资金,确保县级财政供养人员基本工资按时足额发放。凡不能确保按时足额发放基本工资的县,财政预算内不得安排和拨付小汽车购置费、出国费、生产建设项目资金及修建“楼、堂、馆、所”费用,各级外事、计划、城建等部门要协助把关。 省、市(地)财政对困难县的转移支付(连同县自有财力)应保证其财政供养人员的基本工资和必要的公用经费开支需要;对应列入工资专户的各项补助资金,要按进度直接拨入县级工资专户。 县级国库要建立健全工资专户的管理和核算制度,加强对工资专户的监管,保证财政支出首先发放工资。对不符合规定的拨款,坚决不予办理,并及时报告省国库、省财政厅处理。 四、加强监督检查,保证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 (一)各市(地)政府(行署)必须与所辖各县签订工资发放责任状,明确责任,并定期或不定期进行追踪考核。 (二)各县要在今年6月底前完成财政供养人员的清理核实、建立工资专户和统一发放工资制度工作,并将完成情况报告市(地)政府(行署);由市(地)政府(行署)汇总后于7月中旬向省政府作出专题报告,省政府将组织省有关部门进行检查验收。逾期没有完成上述工作任务或不达要求的县,县委、县政府主要负责人要向省委、省政府写出检查,并进行补课。 (三)建立困难县基本工资发放情况的经常性督促检查制度。省编办、财政厅、人事厅要进行经常性监督检查,对工资发放中不符合规定的行为,责令其立即纠正;对拒不纠正的,要及时上报省政府按规定处理。 (四)建立工资发放情况定期通报制度。改进工资发放情况统计办法。省财政对各县欠发工资情况按月在《山西日报》上进行通报。对不能按时足额发放当年基本工资的县及其党政主要负责人,省委、省政府还将予以通报批评。 (五)对历年拖欠的财政供养人员工资,要在发展经济的基础上,采取妥善办法,逐步加以解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