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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福建省物价局
【发文字号】 闽价[2002]费283号
【颁布时间】 2002-06-03
【实施时间】 2002-07-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090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核定林业服务机构中介服务费收费标准的复函

省林业厅:

  
  你厅《福建省林业厅关于三个林业服务机构收取中介服务费的函》(闽林[2002]计财1号)悉。根据《福建省森林条例》有关规定,木材购销体制放开后,木材伐区调查和木材检验等工作,由具有资质等级的中介机构承担。为维护林农合法权益,规范林业中介机构服务收费,根据国家计委、经贸委、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国务院纠风办印发的《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就木材检验、伐区调查设计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收费标准及有关向题函复如下:
  
  一、收费标准:
  
  (一)木材检验费:
  
  第一道检验(即到伐区山场检尺)每立方米8元;
  
  第二道检验(即木材经营、加工单位木材进出仓及销售检尺)每立方米4元。
  
  (二)伐区调查设计费:
  
  1、采用全林分每木调查法调查林木蓄积量的,按林木蓄积量每立方米8元收取。
  
  2、采用标准带或标准地调查法调查林木蓄积量的,按林木蓄积量每立方米6元收取。
  
  3、采用其它方法调查林木蓄积量的,按林木蓄积量每立方米4元收取。
  
  (三)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费
  
  采用差额定率累进收费办法,评估值在100万元(含本数)以下部分,计费率为6‰;评估值为100--1000万元(含本数)的部分,计费率为2.5‰;评估值为1000--5000万元(含本数)的部分,计费率为0.8‰;评估值为5000--10000万元(含本数)的部分,计费率为0.5%;评估值在10000万元以上的部分,计费率为0.1‰。每一宗评估项目最低评估费为200元。
  
  二、木材检验费和伐区调查设计费的收费标准为中准收费标准(各地可上浮20%),森林资源评估费为最高收费标准,各设区市的价格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省定的浮动幅度或最高收费标准范围内制定具体的收费标准,并报省物价局备案。
  
  三、中介服务收费必须坚持公平竞争、自愿有偿的原则,中介服务机构为委托人提供服务时,应由中介服务机构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协议,协议中的收费条款应载明收费方式、收费项目及标准,收费金额以及支付时限等。
  
  四、此收费标准试行期为2002年7月1日至2003年6月30日。试行期满后,应按规定的程序重新报批。收费单位应及时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有关手续,实行亮证收费,向社会公布收费项目及标准,使用税务票据,依法纳税,收费资金管理应严格按闽财综[2002]14号文件规定执行,并自觉接受物价、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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