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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行使提出议案,质询案,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权利,做好办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代表依法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议案,质询案,建议、批评和意见,是法律赋予代表的权利。 第三条 代表应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尽职尽责地提出议案,质询案,建议、批评和意见。 第四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应设立议案审查委员会,负责对代表议案的审查工作。 第五条 地方国家机关和有关组织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 第二章 议案的提出和办理 第六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大会提出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第七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依法提出制定或者修订地方性法规案、重大事项的决定、决议案和其他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第八条 代表议案应当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召开之日起,至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决定的议案截止时间内提出。 第九条 代表议案,应有案由、案据和方案。 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议案,应附有该项议案的法规草案及其说明;修订地方性法规的议案,应附有法规修订草案及其说明。 所提议案不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不符合议案内容要求的,不足法定联名人数的,超过代表大会规定议案截止时间的,均作为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 第十条 代表向大会提出议案时,应有领衔代表,使用大会印制的专用纸按规定书写,一事一案。 第十一条 代表提出的议案,由大会秘书处议案工作机构收集整理,提交议案审查委员会审查后,提请大会主席团审议,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大会议程的意见,再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 第十二条 决定列入代表大会议程的代表议案,在大会全体会议听取议案领衔代表关于议案的说明后,交各代表团进行审议,议案审查委员会根据审议意见向主席团提出报告,再由主席团决定是否提交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经主席团决定交付表决的,由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可以经主席团提出由大会全体会议决定,授权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并报市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备案,或者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审议。 列入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代表议案,在交付大会表决前,议案提出人要求撤回的,经主席团同意,会议对该项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十三条 未列入本次代表大会议程的代表议案,由主席团交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大会闭会后审议办理。 第十四条 主席团决定交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代表大会闭会后审议办理的代表议案,由常务委员会决定交有关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机构办理,在大会闭会后八个月内办理完毕,向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办理情况的报告,并答复提出议案的代表。 常务委员会审议代表议案时,应当邀请提出议案的领衔代表列席会议。 常务委员会办理代表议案时,应当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根据议案内容,进行视察、执法检查,必要时可以作出决议、决定。 第十五条 议案办理情况的报告,经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同意后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 第十六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的关于代表议案办理情况的报告,应书面报市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 第三章 质询案的提出和办理 第十七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提出对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工作部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第十八条 质询案的范围如下: (一)有关实施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方面的问题; (二)有关贯彻国家方针、政策方面的问题; (三)有关执行上级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方面的问题; (四)有关重大决策和工作方面的问题; (五)有关重大失职和渎职的问题; (六)其他需要质询的事项。 第十九条 质询案必须书面提出,应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使用大会印制的专用纸按规定书写,一事一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