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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湖南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湘政发[2002]12号
【颁布时间】 2002-05-24
【实施时间】 2002-05-24
【效力属性】 失效
【法规编号】 37090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民办教育的通知[失效]

[接上页]

  七、民办学校要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努力提高教育质量。要建立健全各项办学规章制度,依法规范办学行为,要加强诚信建设,杜绝蒙骗欺诈办学行为。各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部门要建立对民办学校的督导评估制度,制订和完善评估方案,充分发挥社会教育评估中介机构的作用,定期对民办学校进行办学水平评估,并向社会公布评估结果。要督促民办学校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不断改善办学条件,全面提高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
  
  八、改进和加强对民办教育的管理。民办教育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民办本科高等学校由省管理;民办专科学校、民办高等职业学校实行省、市州共管,以市州为主;不具备颁发学历文凭资格的民办高等教育机构由市州管理;民办高中阶段学校和民办初中、小学、学前教育机构按属地原则由市州、县市区管理。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对民办学校的师资队伍建设、招生、教学、考试、毕业生就业等方面的工作应与公办学校一视同仁地进行管理、指导和服务。要制订和完善各级各类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严格把好审批关。对跨地区设校办班要实行准入制度。实行年检制度,对不合格的民办学校,要限制招生或停止招生,直至取消办学资格。加强民办学校财务和校产的监督管理,实行年度审计制度,并公布审计结果。要充分发挥民办教育协会在民办教育中参谋、咨询、引资、交流、沟通信息、法律服务等方面的功能与作用。
  
  九、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民办教育工作的领导。要将民办教育纳入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将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统筹安排,合理布局。努力营造有利于发展民办教育的宽松环境,切实解决民办教育发展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做好民办教育机构的办证登记工作,简化手续,提高效率,并依法加强对民办学校的监督管理。严禁向民办学校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要加强民办学校周边的治安管理,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干扰民办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严厉打击非法办学行为,严肃查处非法办学人员。要加强民办学校的党、团、工会、学生会等组织建设,加强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建设,加强民办学校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对管理好、质量高、有特色的民办学校要给予表彰、奖励。
  

  湖南省人民政府
  
   二00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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