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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处、室、所、中心: 现将《大连市物价局关于制定或调整价格(收费)的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大连市物价局关于制定或调整价格(收费)的暂行办法。 大连市物价局 二00二年六月三日 附: 大连市物价局关于制定或调整价格(收费)的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定价行为,提高价格决策的科学性和透明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试行)》、《国家计委审价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的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制定或调整价格(收费)应遵循公平、公正和效率的原则,一般应当依据有关商品和服务的社会平均成本、市场供求状况、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要求以及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价格。 第三条 制定或调整价格(收费)可由要求制定或调整价格(收费)的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或经营者提出申请报告,也可以由价格主管部门根据《价格法》的规定直接确定。 第四条 相关处收到申请报告后,须对申请报告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制定或调整价格(收费)的初步方案;需进行实地核查的,应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共同进行。初步审查包括以下内容: 1、现行价格水平和收费标准、建议制定或调整的价格水平和收费标准、调价幅度、调价额; 2、制定或调整价格(收费)的依据和理由; 3、制定或调整价格(收费)对相关行业及消费者的影响; 4、制定或调整价格(收费)的相关数据资料,包括财务决算报表和该行业三年来的生产经营成本变化情况等。 第五条 制定或调整列入价格听证目录和价格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听证的价格(收费),按《大连市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实施细则》(大价发[2001]73号)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制定或调整由大连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物价局”窗口受理的项目,按《价格行政审批内部工作程序》(大价发[2002]44号)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 制定和调整价格(收费)初步方案形成后,须提交局长办公会或局务会审议,经集体审价同意后,属“大价发”行文的,由局长签发;属“大价函字”行文的,由分管局长签发。 第八条 制定或修改地方性价格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作价办法,由相关处、室、所、中心提出初步意见,经政策法规处初审并提交局长办公会或局务会讨论通过后,按规定的程序办文。 制定或调整按规定作价办法作价的商品、服务价格和收费标准,可由相关处提出意见,由分管局长签发。 第九条 制定或调整价格(收费)方案公布后,相关处应当在三个月内对价格执行情况进行监测和跟踪调查,了解价格和收费政策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改进措施。 第十条 对不按规定程序作出制定或调整价格(收费)决策的,应责令其改正并通报批评。造成重大影响的直接负责人员应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自2002年6月1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