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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贵州省人民政府
【颁布时间】 2002-05-24
【实施时间】 2002-05-2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091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农业特产税及附加征收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农业特产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93号)和《贵州省2002年扩大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方案》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对我省扩大农村税费改革试点中调整农业特产税及附加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调整、简并的农业特产税应税品目
  
  (一)按照“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不重复交叉征收”的原则,以及对同一纳税人“在非农业税计税土地上从事应税农业特产品生产的,征收农业特产税;对在农业税计税土地上种植的农业特产品,只征收农业税”的规定,将在农业税计税土地上种植的果蔗、蔬菜、干辣椒 、干鲜姜、草莓、荸荠、莲耦、果用瓜(西瓜、香瓜、甜瓜)、芭蕉芋、魔芋、苡仁米等农作物的收入划入农业税征收范围,不再作为农业特产税征收品目。
  
  (二)将“柑橘、香蕉、荔枝、苹果、梨”、“其他水果”和“干果”品目合并为“果品”品目。
  
  (三)将“方材、板材、房料、楠竹、毛竹、杂竹、竹木制品用料、木炭”品目合并为“原木、原竹”品目。
  
  (四)将“鱼、虾、蟹、鳖、龟”品目合并为“水产品”品目,取消“水产品”品目原包括的“席草、芦苇、蒲草”品目。
  
  (五)将“黑木耳、银耳、香菇、蘑菇、竹荪”品目合并为“食用菌”品目,取消“食用菌”品目原包括的“人工食用菌”品目。
  
  (六)取消“日用食用香料”品目,将其中的“食用桂花、薰制花茶用茉莉花”品目列入“花卉(含盆景)”品目,其中的“山苍子、花椒”列入“林产品”品目 。
  
  (七)将“五倍子、棕片、干鲜笋、乌桕子、木本油料、山苍子、花椒”合并为“林产品”品目。
  
  二、调整后的农业特产税应税品目和税率
  
  (一)烟叶。税率为20%。
  
  (二)毛茶。税率为8%。
  
  (三)牲畜产品。牛皮和羊皮的税率为5%,羊毛、兔毛和羊绒、驼绒的税率为10%。暂停征收猪皮的农业特产税。
  
  (四)果品。税率为8%。
  
  (五)原木、原竹。税率为8%。
  
  (六)水产品。税率为8%。
  
  (七)生漆、天然树脂。税率为8%。
  
  (八)食用菌。税率为8%。
  
  (九)花卉(含盆景)。税率为8%。
  
  (十)蚕茧。税率为8%。
  
  (十一)药材。税率为7%。
  
  (十二)经济林苗木。税率为5%。
  
  (十三)林产品。税率为7%。
  
  三、农业特产税的征收环节
  
  (一)下列应税品目在收购环节征收:
  
  烟叶(包括晾晒烟叶、烤烟叶);
  
  牲畜产品(包括猪皮、牛皮、羊皮、羊毛、兔毛、羊绒、驼绒)。
  
  (二)烟叶和牲畜产品以外的其他应税品目在生产环节征收。
  
  四、农业特产税附加
  
  农业特产税附加比例,全省统一为正税的8%。
  
  五、征收管理和减税、免税
  
  农业特产税的征收管理和减免按国家现行规定执行。在征收时,必须将农业特产税正税和附加按规定比例同时征收,不得先征正税后征附加或先征附加后征正税。征收的农业特产税正税及其附加(烤烟特产税附加除外),必须分别入金库和附加专户,严禁用附加充抵正税。
  
  六、征收经费
  
  有关农业特产税征收经费问题,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财预[2001]523号)和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关于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黔财预[2002]45号)的规定执行。
  
  七、废止的有关文件
  
  (一)《关于罗甸县政府申请对早熟商品蔬菜征收农业特产税的批复》(黔府函[1995]55号);
  
  (二)《关于织金县政府申请对竹荪种征收农业特产税的批复》(黔府函[1995]78号);
  
  (三)《关于威宁县政府申请对魔芋征收农业特产税的批复》(黔府函[1995]136号);
  
  (四)《关于兴义市政府申请对芭蕉芋征收农业特产税的批复》(黔府函[1995]178号);
  
  (五)《关于安龙县政府申请对芭蕉芋等农业特产品征收农业特产税的批复》(黔府函[1995]179号);
  
  (六)《关于关岭县政府申请对早熟商品蔬菜征收农业特产税的批复》(黔府函[1995]231号);
  
  (七)《关于盘县特区申请对芭蕉芋等征收农业特产税的批复》(黔府函[1996]154号);
  
  (八)《关于同意对糖蔗征收农业特产税的批复》(黔府函(1999)94号);
  
  (九)《关于同意对苡仁米芭蕉芋征收农业特产税的批复》(黔府函[1999]100号);
  
  (十)《关于同意对糖蔗征收农业特产税的批复》(黔府函[1999]101号)。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对农业特产税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凡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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