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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呼政发[2002]51号
【颁布时间】 2002-06-03
【实施时间】 2002-06-0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091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中小企业转制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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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六)资不抵债和严重亏损且扭亏无望,达到破产条件,而实施破产有困难的企业,可解散重组,即政府、银行、税务部门共同清理企业现有资产和债权、债务,根据资产状况,协商确定一个比例,将现有资产分成三块:首先交社保部门一块,用于安置离退休职工;其次留给企业一块,用于安置在职职工;最后分给税务、银行等其他债权人一块,用于清偿债务,然后企业解散。
  
  (十七)净资产少,债务负担沉重,难以支付企业改革成本的困难企业,可以在本系统内,与其他企业资产调剂使用。调剂使用资产的具体方案由主管部门制定后,报分管领导审批,由主管部门办理具体手续。
  
  (十八)清偿债务时,要首先清退企业职工的集资款。转为股份制的企业,根据职工意愿,可将集资款转为职工个人股金。
  
  (十九)凡转制中产生的各种交易行为,视同企业转制程序处理,经办部门只收取工本费。
  
  三、关于工作程序和其它注意事项
  
  (二十)转制企业的转制方案、职工安置细则、划股细则等必须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主管部门批准。新设或改组为有限责任公司的企业应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体改办批准。转制期间,未经市经济体制改革领导小组批准,一律不得处置资产、兑付款项等。
  
  (二十一)凡转制后的企业,无论其属于何种所有制,都应保留或建立工会组织做为监督维护员工合法权益的机构。
  
  (二十二)新组建的股份制企业和股份合作制企业,应按法定程序办理股权登记手续。
  
  (二十三)实施民有民营的企业,原企业的文书、财务、人事等档案资料要按归属移交各级档案部门管理。
  
  (二十四)在转让、出售企业的过程中,要依照全市经济结构、产业结构调整的总体部署,对转让、出售方案进行可行性论证。本着鼓励生产性,技术性开发和能够创造就业机会的原则,选择接收单位。同时采取民意测验、招标等方式,选择企业新的法定代表人。企业主管部门要对受让人或收购人的资产、资金规模、经济实力、法人和法人代表的信誉等资信方面进行考察;组织人事部门要对受让人或收购人进行资格方面的考察。凡完成转制的企业,必须主动接受行业管理。企业的机制转换和制度创新工作仍由企业主管部门协助企业予以完善。
  
  (二十五)集体企业转制可参照本实施意见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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