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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十一条 经济贸易部门职责:负责依照《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对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活动中投标企业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审计部门职责:依照《审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对招投标双方的财务行为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三条 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体改办和吉林大学根据自身工作职责,配合上述部门开展工作。 第四章 例会制度 第十四条 部门联席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通报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情况,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对下一步招标工作提出意见。遇有特殊情况可临时召开会议。 第十五条 部门联席会议要定期向省政府及有关部门汇报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进展情况,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有关工作要求和部署,积极推进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健康顺利开展。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部门联席会议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根据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的需要,可通过例会对本制度进行 修改。 附件: 1.吉林省省级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部门联席会议成员、联络员名单(略) 2.吉林省省级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监督小组工作规则(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