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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沪价商[2002]025号
【颁布时间】 2002-05-24
【实施时间】 2002-05-2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092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发布本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委托服务费标准的通知

各区(县)物价局、房地局及有关单位:
  
  
为了加强本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的管理,维护房屋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上海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拆迁房屋补偿安置若干规定》的规定,现将本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委托服务收费标准通知如下:
  
  一、凡在本市被征用集体所有土地上接受拆迁人委托,实施房屋拆迁,并取得市房地资源管理局颁发的房屋拆迁资格证书的单位(以下简称拆迁单位)实施拆迁的,适用本标准。
  
  二、拆迁单位接受委托实施拆迁的,按本通知的规定向拆迁人收取拆迁委托服务费,收费标准按拆迁房屋每平方米建筑面积30元为基准,浮动幅度为10%。具体标准由拆迁人与拆迁单位在此幅度内协商确定。
  
  三、拆迁单位应严格执行本通知的收费规定,不得以任何形式自行扩大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对违反本通知规定的收费行为,由本市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四、2002年4月10日以后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基地,适用本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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