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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江苏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苏政发[2002]66号
【颁布时间】 2002-06-02
【实施时间】 2002-06-0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093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江苏省政府关于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的通知

[接上页]

  (七)县级政府要按照建立公共财政的要求和“一要吃饭、二要建设”的原则,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增加对农村义务教育的投入。县级财政安排年度预算时,必须将农村中小学编制内教职工工资全额纳入县本级财政预算,不得留有缺口。上级财政体制调整转移支付资金和农村税费改革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大部分,应首先用于保障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省财政要逐县核实财力,对已按规定调整财政体制和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但发放国家规定的中小学教职工工资仍有困难的县,省、市财政根据各县财力状况和保障力度,增加教职工工资性转移支付资金。建立县级财政预算审核备案制度。各县(市、区)要将当年预算报省财政厅备案,其中享受省财政转移支付补助的县(市、区)需将当年的预算报省财政厅审核。凡预算赤字或工资性支出留有缺口的,由省财政厅提出建议,按法定程序予以纠正。
  
  (八)建立和完善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障制度,切实保障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九)安排好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确保学校的正常运转。农村中小学按规定收取的杂费收入,全部用于中小学公用经费支出,不足部分由县级人民政府在预算内统筹安排并给予保证。省制定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标准和定额,作为各地安排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的依据。农村中小学购置教学仪器设备和图书资料所需经费,由县级人民政府安排。
  
  (十)各地要取消对农村中小学的“零户管理”,并进一步完善学校杂费“收支两条线”管理办法。严禁截留、挪用、平调农村中小学杂费收入发放教职工工资、津贴、补贴、福利和用于基建开支;严禁挪用农村中小学杂费平衡财政预算,不得从中提取任何性质的调节基金;农村中小学代收的书、簿本费属学生所有,不上缴财政专户,由学校直接用于购买书、簿本,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挤占挪用。
  
  (十一)建立和完善农村中小学教育经费以县为主的财务管理体制。各乡镇中心小学和中心初中配备专(兼)职会计人员,会计主管人员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委派。
  
  (十二)保障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和学校建设的必要投入。各地要建立农村中小学校舍定期勘察、鉴定和危房改造工作机制,确保危房改造经费的落实。省财政继续安排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专项资金,重点扶持经济薄弱地区的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各市、县(市、区)也要积极筹措经费,用于本地区的中小学危房改造。要足额征收乡镇企业教育费附加和教育地方附加费,并全部用于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校舍建设和改善办学条件。要把中小学危房改造和布局调整有机结合起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2002年,苏南、苏中地区要消除所有结存的中小学危房,苏北地区要消除中小学D、C级危房;2003年,全省全面消除农村中小学危房。县级人民政府要将新增中小学危房的改造列入本级事业发展计划,多渠道筹措经费,确保当年消除新增危房。
  
  (十三)农村中小学发展所需的校舍建设项目,由县级人民政府列入基础设施建设统一规划,并负责多渠道筹措建设资金。
  
  (十四)积极鼓励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捐资助学,对纳税人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的所得额中全额扣除;鼓励村民通过自愿提供劳务等方式,支持农村中小学校舍的维护和修缮。除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外,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和校舍建设项目涉及的省及省以下规费能免则免。
  
  (十五)加强农村义务教育经费和资产的管理。各级人民政府预算安排的各项教育经费要按时足额拨付到位,不得挤占、截留或挪用。对挤占、截留或挪用农村义务教育经费的行为,要严肃查处,并追究有关领导人的责任。要坚持勤俭办教育的原则,节约开支,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学校要严格按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安排使用经费,定期公布收支情况。要加强收费管理,规范中小学收费行为,严禁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各地要重视中小学布局调整后教育资源的充分利用,防止教育资产流失。被撤销学校的各项资产由县级教育主管部门处置,由此所得的收益必须用于农村中小学建设,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占。
  
  (十六)农村中小学不得超过承受能力举债建设。县级人民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清理核实农村义务教育欠债,核清债务来源和使用情况,并尽力偿还。按照因地制宜、量力而行的原则,稳步推进农村中小学布局调整,不得搞华而不实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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