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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贵州省人民政府
【颁布时间】 2002-05-24
【实施时间】 2002-05-2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094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贵州省村级集体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管好村集体资金,规范村级财务行为,根据《贵州省2002年扩大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方案》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居)委会)。
  
  第三条 村集体资金为村民集体所有。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平调、挪用、占有。村集体资金由村(居)委会负责管理。村(居)委会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实行民主理财。村级应设置财务机构,配备专(兼)职财务人员,负责村集体财务的管理工作。对集体收入少、经济薄弱的村,可实行村财务乡(镇)代管的管理体制,定期集中会审、做帐,但应实行分村核算。村应成立民主理财小组,对村级财务进行民主监督和参与管理。民主理财小组由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村民主理财小组成员人数不得少于三人。
  
  第四条 村(居)委会应设立村集体财务专户,对集体资金实行乡(镇)财政专户储存,由村(居)委会实行专项使用和管理。
  
  第五条 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村(居)委会的集体财务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服务,日常工作由乡(镇)农经部门具体负责。
  
  第二章 收入、支出及收益分配
  
  第六条 村财务收入包括:
  
  1、农业税附加、农业特产税附加(不含烤烟特产税附加);
  
  2、村发展集体生产及兴办公益事业实行“一事一议”的筹资收入;
  
  3、村集体资产发包、租赁等收入;
  
  4、村集体统一经营收入;
  
  5、属村集体所有的土地补偿费;
  
  6、属村集体所有的救济扶贫款;
  
  7、上级部门拨款;
  
  8、其他收入。
  
  第七条 村财务支出包括:
  
  1、村组干部报酬、误工补贴;
  
  2、五保户补助;
  
  3、村办公支出(包括出差补贴);
  
  4、村救济扶贫专项支出;
  
  5、村生产性建设支出(包括购建生产性固定资产支出);
  
  6、村公益事业支出(包括购建公益性固定资产支出);
  
  7、村集体统一经营支出;
  
  8、其他支出。
  
  第八条 取消村级招待费,禁止在村里招待下乡干部。
  
  第九条 收益分配。在村集体统一经营税后可分配收入及其他可分配收入中,应提足村集体生产、公益事业的发展金,以保证集体的积累和扩大再生产。同时,做好对本村村民个人的分配。
  
  在税后可分配收入中,集体生产、公益事业的发展金和农民个人分配额以及未分配结余所占的比例,由村(居)委会会同村民主理财小组提出方案,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确定,并报乡(镇)农经部门备案,同时抄送乡(镇)财政所。
  
  第三章 债权、债务
  
  第十条 村(居)委会及村民主理财小组应对本村的集体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理。清理结果及处理意见应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一条 村(居)委会负责清查和追还单位、个人向本村集体的借款(包括物资)。对确实无法追还的,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确定,报乡(镇)农经部门审核后,方可作为呆坏帐核销或盘亏冲销处理。
  
  第十二条 在清理村集体债务中,要重点做好债务的界定工作。凡假借村集体名义发生的债务,谁借谁还。
  
  第十三条 村集体债务清理结束后,村(居)委会应与村民主理财小组共同作出债务偿还计划和方案,提交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四章 制度建设
  
  第十四条 现金管理制度。
  
  1、村(居)委会要严格按有关规定,实行钱帐分管;
  
  2、现金要按财务管理有关规定实行限额管理,超限额部分应及时存入乡(镇)财政所专户;
  
  3、出纳员应建立现金、银行存款日记帐,及时准确核算现金和银行存款的收入、支出和结存。同时,村会计和出纳员要定期与乡(镇)财政所核对现金及银行存款账。
  
  第十五条 票据管理制度。
  
  1、村(居)委会发生的集体经营业务,应使用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
  
  2、村(居)委会在收取“一事一议”的筹资款时,应开具由省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统一监制的收据;
  
  3、对票据要实行领用、回收的登记制度。领用时按编号登记,回收时(包括作废票据)要注销登记。
  
  第十六条 财务管理制度。
  
  1、财务预决算制度。村(居)委会应会同村民主理财小组,根据收支情况,及时编制年度收支预决算,提交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乡(镇)农经部门审核,并抄送乡(镇)财政所;
  
  2、财务审批制度。村集体的一切财务开支,经村(居)委会和村民主理财小组共同审批后,方可办理;
  
  3、村(居)委会的财务人员应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应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帐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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