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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南宁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南府发[2002]62号
【颁布时间】 2002-06-02
【实施时间】 2002-06-02
【效力属性】 失效
【法规编号】 37094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企业用地收购储备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失效]

[接上页]

  国有企业改制后要求补办原划拨用地出让手续的,工业用地按土地原批准用途评估价格的50%补交出让金,其他用地按土地原批准用途评估价格的70%补交出让金。
  
  国有企业改制后要求将原划拨用地改为经营性房地产开发用地的,纳入土地收购储备范围,工业用地(含商业仓储用地),按土地原批准用途评估价格的70%进行补偿,其他用地按土地原批准用途评估价格的50%进行补偿,地上建(构)筑物及其他附着物不予补偿。
  
  国有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国有农林场改制的土地收购补偿办法,另行制定。
  
  十、企业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工业用地申请转变为经营性房地产开发用地的,实行土地收购补偿。按土地原批准用途评估作价,扣除土地使用权人实际使用土地期间应付的土地出让金后的金额作为收购补偿费。
  
  十一、收购土地涉及地价及地上建(构)筑物现值评估的,由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依据土地原用途、城市基准地价及有关标准,结合国家的有关政策规定进行评估,土地评估结果须报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地上建(构)筑物及附着物的评估结果由有关部门按规定审定。评估费列入收购成本。
  
  十二、分别设立工业企业土地收益专门账户和商贸工业企业土地收益专户,收购工业企业和商业流通领域的工业企业土地出让后形成的净收益,分别进入两个专户,专项用于工业企业和商贸工业企业的增资减债、产业结构调整、重大技术改造项目、异地搬迁和职工安置等支出。对工业企业土地收益专户的收支由市经委、财政局共同另行制订专门的使用监督管理办法。
  
  除破产、撤消、注销、解散企业外,城区各种所有制企业、市属集体企业用地实行土地收购补偿的,土地出让净收益的30%作为对取得土地及开发投入产生的增值收益补偿给城区政府和集体企业主管部门;其他企业用地实行土地收购补偿的,土地出让净收益的25%作为企业对原用地开发投入产生的增值收益直接补偿给原用地单位;对实施搬迁改造的企业,增值收益的补偿比例可提高至50%;符合产业发展政策的鼓励类工业项目,经市国资委审批,还可适当提高增值收益补偿比例。
  
  收购企业用地实行房屋货币补偿的,不享受土地出让净收益补偿政策。
  
  十三、已依法设定抵押权的土地申请收购储备的,必须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已被依法查封的土地申请收购储备的,必须经查封单位书面同意。
  
  十四、《南宁市土地收购储备暂行办法》实施前,企业已签订了土地转让(合作开发)协议并经市国资委批准的,仍按原规定办理。
  
  十五、本意见由市国土资源局和市经济委员会负责解释。
  
  十六、本意见自政府批转印发之日起施行,市政府原有规定与本文规定不一致的,以本文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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