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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五)有关重大失职和渎职的问题; (六)其他需要质询的事项。 第四十三条 提出质询案的代表半数以上对受质询机关的答复不满意的,可以要求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 第四十四条 质询案在受质询机关答复前,质询案提出人要求撤回的,该质询案即行终止。 第七章 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 第四十五条 代表大会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 主席团或者全体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联名,可以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由主席团提请代表大会全体会议决定。 第四十六条 调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和委员若干人组成,由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提请代表大会全体会议通过。 调查委员会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加调查工作。 第四十七条 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的时候,有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都有义务如实提供必要的材料。调查委员会对材料来源应予以保密。 调查委员会在调查过程中,可以不公布调查的情况和材料。 第四十八条 调查委员会应当向代表大会提出调查报告,代表大会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 代表大会可以授权其常务委员会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听取调查委员会的调查报告并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报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备案并作出书面说明。 第四十九条 代表大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决定向社会公布调查结果。 第八章 发言和表决 第五十条 代表大会代表在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第五十一条 主席团认为有必要时,可召开代表大会全体会议进行大会发言。代表要求在大会发言的,须于会前报名,并将发言主要内容提交大会秘书处,由会议常务主席安排发言,或者决定将发言材料书面印发会议。 代表临时要求在代表大会全体会议上发言的,经会议执行主席许可,始得发言。 第五十二条 代表在代表大会全体会议上发言,每次会议每人可以发言两次,每次不超过十五分钟,对同一议题的第二次发言不超过十分钟。事先提出要求,经会议执行主席同意,可以适当延长发言时间。 第五十三条 主席团举行会议时,主席团成员、代表团团长或者代表团推选的代表的发言,第一次不超过十五分钟,第二次不超过十分钟。经会议执行主席同意,发言时间可以适当延长。 第五十四条 全体代表五分之一以上联名,对议案或决议、决定草案提出不同意见时,经主席团决定,由大会全体会议就该议案或决议、决定草案是否交付本次会议表决的问题进行表决。 代表大会对议案或决议、决定草案进行表决八小时前,全体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联名可以书面提出修正案。修正案经主席团审议后提交大会先于原案进行表决。 第五十五条 代表大会表决议案、决议和决定的方式由主席团决定,可以采用投票方式、举手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第五十六条 代表大会选举和通过议案、决议和决定,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本规则自二00三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