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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上海市人事局
【颁布时间】 2002-06-01
【实施时间】 2002-06-1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095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国内人才申领《上海市居住证》审核试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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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专业类别导向
  
  专业类别导向项最高分为10分,根据年度人才开发目录划分紧缺、需要、控制。
  
  本项具体计分标准如下:
  
  1、紧缺 10分
  
  2、需要5分
  
  3、控制0分
  
  (二)产业(行业)导向
  
  产业(行业)导向项最高分为10分,"高新技术、软件、集成电路行业"指经市政府有关部门认定的上述行业的企业引进相关的人才;"本市重点发展产业(行业)"根据年度人才开发目录确定。
  
  本项具体计分标准如下:
  
  1、高新技术、软件、集成电路行业 10分
  
  2、本市重点发展产业(行业) 10分
  
  3、其他0分
  
  (三)地区导向
  
  地区导向项最高分为10分,重点发展地区根据年度人才开发目录确定,要求居住地、工作地同时在重点发展地区。
  
  本项具体计分标准如下:
  
  1、重点发展地区 10分
  
  2、一般地区0分
  
  第六条 (附加分)
  
  附加分部分最高分为30分,包括同行专家推荐附加分、人才在沪投资创业附加分、境外工作或学习经历附加分以及根据国家和本市法规规定经核定给予的附加分等4项要素,4项要素的得分可累计,但最高不超过30分。
  
  (一)同行专家、行业协会或行业主管部门推荐附加分
  
  同行专家、行业协会或行业主管部门推荐附加分项最高分为20分,如有多名专家和行业协会或行业主管部门同时推荐只计最高分。行业协会或行业主管部门向市人事局提出申请,经市人事局备案同意后具备推荐本行业"特殊才能"人才的资格
  
  本项具体计分标准如下:
  
  1、两院院士推荐 20分
  
  2、行业协会或行业主管部门特别推荐15分
  
  3、博士生导师推荐 15分
  
  4、其他 0分
  
  (二)人才在沪投资创业附加分
  
  人才在沪投资创业附加分项最高分为20分。在沪投资额可累计;如创办多个企业及机构,缴税额可累计,聘用本市员工人数可累计。
  
  本项具体计分标准如下:
  
  1、投资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20分
  
  或投资创办的企业连续三年缴税额在100万元及以上
  
  或投资创办的单位聘用本市员工100人及以上
  
  2、投资额在5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 15分
  
  或投资创办的企业连续三年缴税额在50万元及以上
  
  或投资创办的单位聘用本市员工50人及以上
  
  3、投资额在3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 10分
  
  或投资创办的企业连续三年缴税额在30万元及以上
  
  或投资创办的单位聘用本市员工30人及以上
  
  或在本市投资创办民办非企业机构
  
  4、投资额在1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5分
  
  或投资创办的企业连续三年缴税额在10万元及以上
  
  或投资创办的单位聘用本市员工10人及以上
  
  5、其他0分
  
  (三)境外工作或学习经历附加分
  
  境外工作或学习经历附加分最高分为10分,经历应当连续,不得累计;有多次经历只计最高分。
  
  本项具体计分办法如下:
  
  1、有一年及以上境外工作或留学经历 10分
  
  2、有三个月及以上境外学习或工作经历5分
  
  3、其他0分
  
  (四)根据国家和本市法规规定经核定给予的附加分根据国家和本市法规规定给予的附加分项最高分为20分,是指国家和本市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有相应规定,经市人事局核定后可给予5—20分。
  
  本项具体计分办法如下:
  
  1、法规有相应规定5—20分
  
  2、其他0分
  
  第七条 (标准分)
  
  一、暂未被本市用人单位聘用的本科及以上学历人员,要素累计分值在50分及以上者,可办理有效期为6个月的《居住证》。
  
  二、已被本市用人单位聘用或在本市投资创业的人员,可按要素累计分值分别办理1年、3年、5年有效期的《居住证》:
  
  1、分值在90分及以上者,可由申请人任选办理三种有效期的《居住证》;
  
  2、分值在89分以下、70分及以上者,可由申请人选择办理3年及以下有效期的《居住证》;
  
  3、分值在69分以下、60分及以上者,可办理1年有效期的《居住证》。
  
  第八条 (本办法的调整)
  
  市人事局根据人才引进宏观调控的需要,及时确定、调整并公布申领6个月、1年、3年和5年有效期《居住证》的条件和标准分。
  
  第九条 (附则)
  
  本试行办法自2002年6月15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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