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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2-05-23
【实施时间】 2002-05-2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099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四川省纪检委员会、省监条厅、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违反城镇国有建设用地供地管理规定行为的党纪政纪处分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城镇国有建设用地的供地管理,严肃处理城镇国有建设用地供地工作中的违法违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暂行规定所称城镇国有建设用地的供地是指城镇国有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的划拨、出让、租赁以及作价出资(入股)或授权经营等行为。
  
  城镇国有建设用地包括:城市(镇)规划区内的存量国有建设用地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集体土地通过农用地转、征用而新增加的国有建设用地。
  
  第三条 本暂行规定适用于本省中国共产党的各级组织、共产党员和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以及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
  
  人大、政协机关,审判、检察机关及人民团体、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参照执行本暂行规定。
  
  第四条 违反城镇国有建设用地统一供地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党内警告至撤销党内职务者行政警告至降级处分。
  
  (一)乡镇人民政府实施城镇国有建设用地供地的;
  
  (二)设区的市的区人民政府实施中心城市土地利用规划区内国有建设用地供地的;
  
  (三)开发区管委会、小区办、旧城改造办、干道指挥部、统建办等各类非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城镇国有建设用地供地的。
  
  第五条 违反城镇国有建设用地土地利用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总量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党内警告至留党察看或者行政警告至撤职处分。
  
  (一)超越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或超越省政府所授权限,修改或批准修改土地利用规划的;
  
  (二)擅自超年度用地计划总量,未经批准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
  
  (三)擅自突破建设项目用地指标供地的;
  
  (四)未报批房地产开发用地年度出让土地使用权总面积方案,或方案未经批准就进行供地用于房地产开发的。
  
  第六条 违反城镇国有建设用地供地方式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党内警告至撤销党内职务或者行政警告至降级处分。
  
  (一)对房地产及其他经营性用地不以出让等有偿方式供地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扩大划拨供地范围的;
  
  (三)应招标拍卖而不以招标拍卖方式供地的;
  
  (四)采取压低地价或虚增工程款等方式“以地换路”、“以地换工程”、“以地抵扣工程款”及提供“回报地”等的。
  
  第七条 违反城镇国有建设用地供地程序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党内警告至撤销党内职务或者行政警告至降级处分:
  
  (一)供地方案未经有权机关批准而实施供地的;
  
  (二)对经批准确定为招标拍卖的地块,不提供或不按规定提供规划设计条件及其他必需资料,影响招标拍卖的;
  
  (三)不使用国家统一印制、统一编号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及应签而不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
  
  (四)未按出让合同约定全额收取出让金就办理土地登记、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的;
  
  (五)其他严重违反供地程序规定的行为。
  
  第八条 违反城镇国有建设用地供地价格管理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党内警告至留党察看或者行政记过至撤职处分。
  
  (一)不按规定程序和标准确定协议出让价格、招标拍卖底价、出让金标准等国有土地使用权价格的;
  
  (二)不按照规定程序和标准征收土地出让金、租金等土地收益,或者擅自减免土地出让金或租金的;
  
  (三)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协议出让价格低于基准地价70%和政府应收取的出让金低于基准地价20%的;
  
  (四)除国有企业改制外,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划拨土地转为有偿使用时政府收取的出让金低于评估基准日出让土地使用权价格与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差额部分40%的。
  
  第九条 违反城镇国有建设用地供地资金管理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至开除党籍或行政记大过至开除公职处分。
  
  (一)非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征收土地出让金的;
  
  (二)不按规定将土地出让金上交财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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