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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三)提出和实施本村经济、文化、教育、卫生及其他公共建设事业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四)支持和组织村民依法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巩固和发展村集体经济,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 (五)尊重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维护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维护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承包经营户、联户或者合伙的合法的财产权和其他合法的权益; (六)依法管理本村属于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山林、水面、水利设施和其他财产,教育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七)教育和推动村民依法履行纳税、实行计划生育、接受义务教育及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义务; (八)组织村民开展社会治安群防群治,调解民间纠纷,预防和制止非法宗教宗族活动及械斗,促进村际、村民团结和家庭和睦,协助公安等有关机关对依法被判处管制、被剥夺政治权利以及被宣告缓刑、假释的村民进行教育、帮助和监督; (九)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扫除青壮年文盲,普及文化科学知识和法律知识,组织健康的文体活动,防止发生贩毒吸毒、私种毒品原植物、拐卖妇女儿童、卖淫嫖娼、赌博、传播淫秽物品和封建迷信活动,树立尊老爱幼、拥军优属、扶贫助残、婚事新办、丧事简办的新风尚; (十)办理本村的其他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十一)完成国家下达的各项任务,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第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3人至7人组成,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职数少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不设副主任。具体职数,根据人口、地域、工作任务和经济条件等实际情况,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报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妇女应当有适当的名额,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 村民委员会成员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贯彻执行国家政策,办事公道,廉洁奉公,热心为村民服务。村民委员会成员不脱离生产,给予适当补贴。补贴经费从农业税附加、农业特产税附加和村集体经济收入中开支。确有困难的,县(市、区)和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可以给予适当补贴。 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其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建立和健全学习、工作、会议、财务等各项规章制度。 村民委员会决定问题,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村民委员会开展工作,应当坚持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认真听取不同意见,坚持说服教育,不得强迫命令、打击报复。 第十三条 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下列事项应当及时公布: (一)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及其实施情况; (二)救灾救济款物的发放情况; (三)征(占)用土地及各项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收支情况; (四)涉及本村村民利益、村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 村民委员会应当设置村务公开栏公开村务,并保证公布内容的真实性。 村民委员会应当建立村务公开档案并妥善保管,保存期不少于5年。 第十四条 村民委员会按照村民居住状况分设若干村民小组。村民小组组长由新一届村民委员会组织召开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相同,可以连选连任。 村民小组组长在村民委员会的领导下,贯彻执行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及村民小组会议的决定,办好本村民小组的各项事务,及时反映村民的意见和要求。 第四章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第一节 选举组织机构 第十五条 村民委员会的换届选举由省人民政府统一部署,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日常工作。县(市、区)、乡、民族乡、镇应当成立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小组。 县(市、区)、乡、民族乡、镇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小组的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本办法; (二)部署、指导和监督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引导村民依法开展换届选举; (三)培训换届选举工作人员; (四)受理换届选举工作中的有关申诉; (五)承办换届选举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六)总结、交流换届选举工作经验。 第十六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村民委员会的换届选举。村民选举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5人至7人组成,在村民委员会主持下,由村民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推选产生,也可以由村民代表会议推选产生,报乡、民族乡、镇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小组备案。村民选举委员会配备选举工作人员若干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