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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浙政办发[2002]30号
【颁布时间】 2002-05-23
【实施时间】 2002-05-2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103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供销社关于深化基层供销合作社重组改造若干意见的通知

[接上页]

  三、基层社重组改造的有关要求
  
  (一)合理布局,重视规划。在基层社的重组改造工作上,县联社要从当地实际出发,结合基层社的建制调整,研究布局,搞好规划,分步实施。基层社比较健全的地方,要扶优扶强,重点支持一批强社,帮助它们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优化资产组合,充分发挥其区域性农业农村经济服务中心和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核心作用;少数已实行“一县一社”的地方,县联社要直接引导、组织、领办、参股专业合作社,并通过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和联合重建基层社。
  
  (二)突出重点,明确目标。兴办专业合作社既是供销社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引导农民走向市场,帮助农民增收的重要形式,也是实行基层社改造,使其真正成为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主要途径。在完成社办企业改制改革之后,各级供销社都要把兴办专业合作社作为重点任务来抓,不仅基层社要参与组织兴办,县联社和社办企业也要参与兴办。要用三年时间,在全省建设500家左右有一定规模的专业合作社,力争达到1000家。2002年,全省新办专业合作社要达到100家,没有专业合作社的县要努力消灭“空白点”。省、市、县三级供销社都要抓好典型,通过点面结合开展工作。
  
  (三)创新机制,加强管理。基层社的重组改造和专业合作社的建设,都必须明确其作为市场主体的地位,通过依法登记,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基层社和专业合作社都要严格按法律法规和章程运作,县联社不得用行政手段干预其正常的经营活动。基层社改制改革后留下的公有资产,目前可由县联社行使所有者代表的职能,履行其管理、监督的责任,并通过授权经营,确保这部分公有资产保值增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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