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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1、对省级行政单位和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一级事业单位所开支的行政性经费,对符合定员定额管理条件的事业单位开支的事业费,要按定员定额管理办法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基本支出预算的编制。 2、省级各行政事业单位,要按照省财政厅印发的《安徽省省级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01]942号)编制项目支出预算。项目支出预算要在对申报项目进行充分的可行性论证和严格审核的基础上,按照轻重缓急进行项目排序,并结合当年财力状况,优先安排急需、可行的项目。对财政预算安排的项目,其实施过程及完成结果要进行绩效考评,追踪问效。 3、省直各部门要严格按规定和要求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省财政厅在批复其部门预算时一并批复。 (三)继续完善预算外资金等收入的收缴制度,严格实行收缴分离 1、有预算外收入的执收单位应将所收的全部资金及时足额缴入财政专户,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和坐收坐支预算外收入。应缴纳有关费用的单位或个人,根据执收单位发出的缴款通知,直接将应缴纳费用缴入指定的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暂时难以直接缴入财政专户的少量零星收入和当场执收的收入(如工本费等),可先由缴款单位或个人直接缴给执收单位,再由执收单位及时将收入缴入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对个别单位保留的收入过渡户将逐步取消,所有预算外资金直接缴入财政专户。同时,取消原对一些单位实行的预算外收入按一定比例留用、不上缴财政专户的管理办法。 2、各单位预算外资金的收缴业务,由财政部门按规定程序委托代理银行办理。代理银行每日通过网络系统将代收的预算外资金,全部划转到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同时,代理银行根据财政部门的规定,按照与财政部门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的要求,对收缴的收入按部门进行分账核算,并及时向执收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反馈有关信息。 3、自2002年6月1日起,省直驻肥以外单位的预算内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要就地直接缴入省国库;预算外资金缴入各单位在当地国有商业银行设立的收入待解户,再由代理银行按月从预算外资金收入待解户全部直接划转到省财政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预算外资金收入待解户只能用于预算外收入收缴,不得用于执收单位的支出。驻省外的省直单位预算外资金由执收单位先集中,再按季汇入省财政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 (四)促进市、县加大“收支两条线”改革力度 目前,各市、县都在大力推进“收支两条线”的改革工作,但进展不平衡。为了进一步促进各地加强“收支两条线”管理,从2002年起,各地公安、环保、计划生育等执收执罚部门的预算外收费收入,要按规定的级次分别上缴省级国库和地方国库,纳入预算管理。各地其他部门未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单位收费一律缴入财政专户管理。在收缴制度上,继续推行和完善收缴分离和罚缴分离办法。同时,各市、县要加快部门预算的改革步伐,2003年各市财政都要对公安、环保、计划生育等部门实行部门预算,并尽可能扩大实行部门预算的范围,县级财政也要积极推进部门预算改革,力争2004年市、县各部门全面实行部门预算。 三、严肃“收支两条线”改革的纪律 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是一项复杂的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转变工作作风,从讲政治、顾大局、反腐败的高度,认识这项改革的重大意义,增强改革意识、服务意识和保障意识。该保证的经费要优先安排,该拨付的资金要及时拨付,确保预算单位行使职能不受影响。要充分考虑有关单位的实际情况,实事求是地合理核定收支规模与支出标准。对实行规范的“收支两条线”管理可能遇到的有关问题,如各单位津补贴水平不一、差旅费等公用经费不足、超编人员经费处理等问题,财政和有关部门要积极进行调查研究,尽快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为改革的顺利推进创造条件。 为进一步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各部门必须继续坚持依法行政,严格按规定收费和处罚,严禁应收不收、应罚不罚,严禁转移、截留资金,严禁私设过渡性收入账户滞留收入不缴,严禁挪用、坐支,严禁将收入私分或擅自用于职工福利,严禁将执收执罚权力擅自下放给所属事业单位,确保预算外资金依法收缴和清算,确保“收支两条线”政策的落实。各级监察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监督检查,对不履行职责,应收不收、应罚不罚的有关责任人员,要按照《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予以严肃查处,并选择典型案例予以曝光,触犯刑律的,要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