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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福建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78号
【颁布时间】 2002-05-23
【实施时间】 2002-05-23
【效力属性】 失效
【法规编号】 37104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福建省开发耕地管理办法》的决定(2002)[失效]

现将《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福建省开发耕地管理办法的决定》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习近平
  
   二00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福建省br /  br /   开发耕地管理办法》的决定

  
  福建省人民政府决定对《福建省开发耕地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修改为:“列入省级年度计划的开发耕地项目的补助或投资,从省级开发耕地专项资金列支。新增耕地为水田的,每公顷补助或投资最高不超过120000元,新增耕地为旱地的,每公顷补助或投资最高不超过45000元。
  
  列入市、县级年度计划的开发耕地项目的补助或投资,从同级政府开发耕地专项资金列支。”
  
  二、第十八条修改为:“列入省级年度计划的滩涂围垦项目,省级开发耕地专项资金以投资的形式投入,并由省人民政府计划行政主管部门的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予以补助。列入省级年度计划的其他开发耕地项目,开发耕地专项资金以补助的形式投入。”
  
  三、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一条:“列入开发耕地计划的项目,必须按照《福建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招标投标;工程施工过程中必须实行工程监理;工程竣工后,必须对耕地开发专项资金使用情况依法进行审计。”
  
  四、第二十一条修改为第二十二条:“列入开发耕地计划的项目,以补助形式投入的开发耕地专项资金按照工程进度分期拨付;以投资形式投入的开发耕地专项资金,按照项目投资人的约定投入。”
  
  五、其他条款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福建省开发耕地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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