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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苏政办发[2002]53号
【颁布时间】 2002-05-23
【实施时间】 2002-05-2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106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全省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对去年专项治理的遗留问题,要查找原因,分清责任,落实专人负责,务必在此次治理中予以彻底解决,有关工作情况要建立专档备查。去年专项治理中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延长整改期限的单位,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整改完毕,不得再次延期。对确因客观原因不能整改,有可能发生火灾造成群死群伤的,当地政府和主管部门要采取果断措施,予以关闭或改变使用性质。要高度重视安全疏散问题,对安全疏散条件不符合规范要求的要坚决责令其改正,逾期不改的要严格依法处罚。灭火器配置的种类、级别、数量和位置必须严格执行《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的规定。学校、幼儿园、医院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教育、卫生部门要将隐患整改与单位评级、先进评比及有关人员的经济利益挂钩,对不履行隐患整改职责的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三)整章建制(8月31日前)
  
  各地要督促和指导各单位全面落实《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进一步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和档案台账,明确各级消防责任,强化内部消防管理。各有关部门要认真研究解决专项治理工作中发现的带有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健全消防安全管理措施,落实行业管理和监督执法相关部门的工作责任,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巩固治理成果。
  
  (四)总结验收(9月15日前)
  
  整章建制阶段结束后,由市、县政府对专项治理情况组织检查验收,作出总结,并由市政府于9月15日前向省政府作出书面报告。省级重大火灾隐患结案由省公安厅消防局组织。9月底前,由省政府组织对各地专项治理情况进行验收。
  
  
省公安厅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00二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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