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南京市人民政府
【颁布时间】 2002-05-23
【实施时间】 2002-05-2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106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南京市市政府关于加大对“私渡”和非法载客船打击力度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吸取“3·27”沉船事故的教训,继续加大对“私渡”和非法载客船的打击力度,保障水上交通安全,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有关区、县人民政府牵头,海事、公安、交通、安监等部门配合,继续加大对本区域内“私渡”和非法载客船的清查,尤其是要加强对长江龙潭水道(栖霞区石埠桥至六合县龙袍镇)、长江大胜关水道(雨花台区江心洲镇)、长江凡家矾水道(江宁区铜井镇)、长江草鞋峡水道(六合县玉带镇至栖霞区新生圩港区)、长江宝塔水道(大厂区至栖霞区八卦洲镇)等“私渡”和非法载客船出没的重点地区的清查。对清查到的“私渡”或非法载客船,一律依法予以坚决取缔,必要时对其船舶进行拆解、没收。对进行“私渡”或非法载客的船民,可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对广大村民要进行广泛安全教育,使之加强自身安全保护意识,不盲目搭乘“私渡”或非法载客船。
  
  二、各区、县人民政府要督促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加强对乡镇船舶,包括农(渔)用船的管理,禁止擅自载客和非法渡运。
  
  三、南京海事局要加强对南京长江段水上交通执法的监督,加强对重点航段的巡查。发现问题及时通报当地政府。
  
  四、南京市地方海事局要加强对载客船舶的登记、船员考试以及船舶的检验发证工作,对不符合条件的,一律不得同意从事载客业务。
  
  五、公安部门要配合当地政府和海事部门的查处行动,对一些屡查屡犯、阻挠执法、暴力抗法的人员,要依法予以严惩。
  
  
二00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