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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十四条 招投标档案管理有关人员离开工作岗位前,应清理有关工程档案资料及时整理归档;不得擅自处理或带走。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倒卖、涂改、伪造招投标档案。 第十五条 销毁招投标档案必须编目造册,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有关规定程序监督销毁。 第十六条 利用招投标档案应按《招标投标法》、《档案法》和《档案法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借阅手续。建设工程招投标交易中心档案部门提供档案利用,须经领导批准后在档案阅览室进行;如未设档案阅览室的单位;亦要在指定的地方进行阅读,借阅期间,档案管理员必须在场,招投标档案原则上不得外借。 第十七条 招投标人未按第十二条规定向招投标管理机构办理招投标书面报告备案手续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建设部89号令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八条 建设工程招投标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及档案管理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对徇私舞弊、玩耍职守的,由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恶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九条 建设工程招投标交易中心应将纸质文件资料归档同推行办公自动化工作结合起来,在加强招投标纸质文档管理的基础上,开展对电于文档的管理;实现以计算机为中心,纸质、光盘两种介质并存。两种介质可以转换,作用各有侧重的复合文档管理模式。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