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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广东省物价局
【发文字号】 粤价[2002]146号
【颁布时间】 2002-04-30
【实施时间】 2002-05-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108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调整省网电电价的通知

省广电集团有限公司,各市、县(区)、自治县物价局: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从2002年5月1日起调整省网电电价,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02年5月1日起(按当月抄见电量)省网电售电价的平均水平由57分/千瓦时调整为49分/千瓦时(含税)。调整后省网电价价目表见附件1。
  
  二、此次电价调整,增设农业生产用电和小氮肥生产用电电价两个用电分类:
  
  1、农业生产用电电价执行范围:
  
  (1)农村、农场或农业生产基地的电犁、打井、灌溉抽水(除稻田排灌用电)、积肥、育秧、捕虫、非经营性的农民口粮加工和牲畜饲料加工、种植或栽培果树、蔬菜、植树造林等用电;
  
  (2)牲畜饲养、水产养殖以及捕捞等用电。
  
  2、小氮肥生产企业的生产用电执行小氮肥生产用电电价。
  
  三、省网电电价调整后,省广电集团有限公司直供范围内城乡住宅电价最高不得超过79分/千瓦时。直供地区各市、县调整后的电价(见附件2)从2002年5月1日起执行(按当月抄见电量)。
  
  四、各趸售县根据趸售电价的调整情况,提出电价调整方案,由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审核后,务必在5月20日前报省物价局审批。趸售电价降低的空间,首先要将城乡住宅电价降到79分/千瓦时以下,还有剩余空间的,再用于降低大工业、非普工业等电价。
  
  五、其他有关规定,仍按现行办法执行。
  
  六、各地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映。
  
  附件:
  
  1、广东电网电价价目表(略)
  
  2、省广电集团有限公司直供地区电价价目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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