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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二十八条 降低工业用地成本。城市市区企业原使用划拨的土地,允许以土地置换方式搬迁,其土地收益优先用于该企业搬迁和建设。对采取协议出让的工业项目用地,给予一定的地价优惠。工业企业一次性缴纳土地出让金有困难的,允许其在法定期限内分期付款,也可改为租赁方式用地。国家和自治区重点工业项目用地,可按《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计委等部门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基础设施重大项目建设用地征地拆迁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00]39号)办理。用地单位先行开垦的耕地与所占用的耕地数量和质量相当,经验收合格后,可免交耕地开垦费。经验收数量、质量不相当的,可按规定缴纳数量、质量差价。在经济困难的小城镇建设的工业项目,耕地开垦费可缓交50%。限期完成基准地价调整与更新工作,现有基准地价已三年以上未更新的,或者当地地价已发生重大变化的,必须进行更新与平衡,按新的基准地价确定土地出让价格。在土地登记发证中,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已完成权属调查,且土地登记申请人又能提供符合要求的图件的,可免收地籍测绘费(中介机构收取部分除外)。 第二十九条 放宽非公有制市场主体投资经营范围。只要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无明令禁止非公有制市场主体投资经营的项目,非公有制市场主体都可投资经营。 第三十条 公司制中小企业实行注册资本认缴制。在注册登记时,公司的注册资本未达到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限度的,首期实缴资本可按认缴金额的15%出资,或首期可实缴5万元人民币,其余资本缴足时限为两年,第一年期满实缴资本应达到认缴金额的50%以上。 第三十一条 支持企业改制。改制国有企业在其它公司的权益经评估验证后,可作为注册资本金;其改制前已取得的且仍在有效期内的前置项目可不再重新办理审批;允许改制企业原名称保留三年。允许转制为企业的科研院所保留原名称。 第三十二条 放宽直冠“广西”企业名称条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农产品加工企业注册资本达到200万元的;企业产品荣获全国驰名商标或广西著名商标称号的;企业产品年出口额达到人民币200万元的,均可申请直冠“广西”名称。 第三十三条 放宽企业集团注册条件。公司制企业申请设立集团,集团母公司注册资本达到3000万元,并拥有三家子公司,母、子公司的注册资本之和达到5000万元的,可申请企业集团登记注册;母公司注册资本达到6000万元,子公司数量不足三个,母公司承诺在一年内补足子公司条件的;可允许母公司登记注册时其名称冠以“集团”字样,待母公司在承诺期间达到条件的,即可办理企业集团登记并发给企业集团登记证。非公司制企业申请设立企业集团,集团母企业注册资本达到1亿元,并拥有五家子企业,母、子企业注册资本之和达到1.5亿元的,可申请企业集团登记注册。 第三十四条 支持以技术成果投资人股兴办企业,放宽公司对外投资比例。经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作价出资兴办企业,设立非公司制企业的,成果作价出资比例不受限制;设立公司的,成果作价可占注册资本的35%;特别重大成果作价出资比例可不受限制。注册资本达到50万元的,须提交高新技术成果作价资产评估报告。企业在我区的投资,不受净资产比例限制。 第三十五条 改革前置审批手续。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部门联合发文,以及自治区人大、政府以立法形式规定的前置审批项目外,其余前置审批项目一律取消。 第三十六条 多渠道引进智力。采取聘请讲学、咨询、企业诊断、技术承包、技术入股、科技合作等多种渠道,不拘一格引进国内外高层次人才智力,用智单位可按岗位、任务、贡献给予报酬,也可按生产要素分配。 第三十七条 加强大中型企业人才培训。大中型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应参加工商管理培训,专业技术人员应参加继续教育培训。公开选送一批大中型企业领导人员和优秀中层管理人员到国内外著名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大公司研修、挂职学习。鼓励企业与高等院校联合培养人才。 第三十八条 鼓励大中专毕业生到企业工作。到企业工作的大学本科(含本科)以上毕业生,可直接任聘专业技术职务。中专毕业生在毕业时未落实接收单位的,由县以上人事部门或其授权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先接收档案,待落实单位后,再办理有关手续。 第三十九条 建立选拔任用和激励企业经营管理人才机制。加快培育和发展我区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市场,建立健全组织选拔与市场配置相结合的选拔企业经营管理人才机制。健全和完善企业经营管理者人才库,拓宽企业经营管理者选拔任用途径,推动高素质职业化经营管理人才队伍建设。建立和完善企业经营管理人才评价机制和考核指标体系,为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任免、奖惩提供科学依据。深化国有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分配制度改革,实行年薪制、股权期权制等多种分配形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