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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农民有权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意见规定要求其提供财力、物力和劳务的行为,并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或向农民负担监督管理、纪检、监察等部门申诉、检举、控告。有关部门应依法受理,积极查办。 (二)乡(镇)以上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村内兴办集体生产公益事业筹资筹劳的监督管理。禁止任何单位以检查、评比、考核等形式要求农民或者村民委员会出资、出劳和开展各种形式的达标升级活动。违反本意见规定要求农民出资、出劳的,县(市、区)以上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改正。 (三)强行向农民筹资筹劳的,县(市、区)以上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应责令其限期将违反规定收取的资金退还给农民,或按照当地劳动力工价标准给出工农民以相应补偿;逾期不予退还和补偿的,县(市、区)以上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可划拨责任单位款项,并可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责任单位经济处罚或提请纪检、监察机关对直接责任人和主管领导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实行农民负担“一票否决”制。对因违反减轻农民负担政策而引发严重群体事件、恶性案件或造成重大影响的其他事(案)件的县、乡,由各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会同纪检、监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取消其在一定时间内获得综合性荣誉和奖励的资格,同时取消其负有责任的党政领导在一定时间内晋职晋级的资格,并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属于非共产党员的村民委员会成员,由处理机关提请村民会议处理和罢免。触犯刑律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村内兴办集体生产公益事业筹资筹劳管理的具体问题,省人民政府授权省农办负责解释。以前有关规定与本意见不符的,以本意见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