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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乌鲁木齐市物价局
【发文字号】 乌市价房字[2002]55号
【颁布时间】 2002-05-22
【实施时间】 2002-05-2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110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乌鲁木齐市物价局关于对乌鲁木齐市电信局物业管理中心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

乌鲁木齐市电信局物业管理中心:
  
  
你中心《关于申请核定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的报告》收悉。经对你中心所委托管理的新疆电信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各支局营业厅、办公楼、生产楼(机房)等的物业管理服务费用进行测算,研究决定,现将你中心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批复如下:
  
  一、新疆电信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第二长途枢纽局、南湖终端办公楼(主楼)、大西门营业厅的物业管理综合服务费标准为5.20元,市区其它各支局的营业厅的物业管理综合服务费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4.00元。
  
  二、新疆电信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市区内其它各支局的办公楼、生产楼(机房)的物业管理综合服务费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3.60元。
  
  三、新疆电信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北站、八家户、卡子湾、马料地、头区及乌县南、北郊各支局的营业厅的物业管理综合服务费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3.00元;其办公楼、生产楼(机房)的物业管理综合服务费标准由你中心与业主参照上述标准协商确定,并报我局备案。
  
  以上物业管理服务费的标准不含公用设施、设备的折旧。
  
  四、物业管理服务内容包括:安全保卫、清洁卫生、环境绿化、消防、管线等公共设施的正常运行、维修及养护,以及水、电、暖的正常供给(含二次供水、供暖、高低压配电)和污水排放。水、电、暖的收费标准按物价局的规定另行收费。
  
  五、物业管理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应明码标价,其收费项目和标准以及服务内容应在经营场所或收费地点醒目位置公布,收入应独立建帐核算,定期公布,对不提供或少提供服务的不得收费或少收费,并接受业主监督。凡发生的公用设施或设备的更新改造以及大修理费用,由物业管理公司与业主协商议定。
  
  六、本批复的物业管理服务费为试行期,试行期一年,从2002年6月1日至2003年5月31日止。届时你公司将试行期财务决算情况上报我局核算正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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