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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新计价费[2002]566号
【颁布时间】 2002-04-30
【实施时间】 2002-09-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111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价局关于自治区中小学开设信息技术课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地、州、市计委(物价局)、教育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了贯彻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的》的精神,为进一步深化基础教育改革,推进素质教育,经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中小学开设信息技术课收费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小学开设信息技术课在配置了计算机教室及计算机后,方可收取中小学信息技术课学费和杂费(含软件费和电教教材费)。
  
  二、开设信息技术课程并收取学费和杂费的学校,要严格按照国家教学大纲的要求,完成信息技术课程的教学课时及保证每周3课时的上机操作。
  
  三、信息技术课学费、杂费必须按学期收取,不得跨学期预收。收费时必须公示收费标准,并登记在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统一印制的《中小学收费登记册》上。
  
  四、中小学校信息技术课学费、杂费的收费标准为:高中每生每学期60元,初中每生每学期40元,小学每生每学期30元。此收费标准为最高限额,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适当下浮。并将本地区具体执行标准报自治区计委(物价局)、教育厅备案。
  
  五、对家庭经济确有困难的学生,即人均收入达不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的及其他家庭困难的学生,可酌情减免信息技术课学费、杂费,减免时须由学生本人写出申请,学生父母所在单位、街道办事处或村委会出具证明,班主任提出意见,由学校审核批准。学校每学期将减免情况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六、加强对中小学校开设信息技术课资格及学费、杂费收支的管理。各地物价、教育部门要切实做好中小学校开设停息技术课收费资格审核管理工作。对农村中小学校开设信息技术课,各地教育、物价部门要从严审核,不具备规定条件的学校,坚决不能收费,切实防止造成加重农民负担问题(具体的中小学多媒体计算机教室装备配置标准附后)。
  
  七、各地物价、教育部门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未经批准擅自收取费用的及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的学校,除按规定退还所收费用外,并按《价格法》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进行处罚,并建议纪检、监察部门对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公开曝光。对不严格执行计算机教室建设规范和教学计划的,不使用由自治区教育厅审定公布的教学软件和教材,挤占、挪用收费收入的学校,将取消其收费资格。
  
  八、执收单位需在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方可收费,收费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收费收入全额缴存同级财政专户,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并自觉接受物价、教育等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本文由自治区计委(物价局)、自治区教育厅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解释。
  
  本通知自2002年9月1日起执行。
  
  自治区(高中)多媒体计算机教室装备标准(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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