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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字号】 闽国税函[2002]131号
【颁布时间】 2002-04-30
【实施时间】 2002-04-3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111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防伪税控企业专用设备(发票)丢失被盗后各系统操作的补充通知

自2000年全面推行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以来,防伪税控企业丢失、被盗防伪税控专用设备(发票)的案件时有发生,各地对类似问题发生后在金税工程各子系统的操作流程各不相同,要求省局加以明确,以求统一规范。现将有关系统的技术操作步骤明确如下:
  
  一、对发生IC卡丢失被盗的防伪税控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应出具有关证明由其向技术服务单位另购IC卡,通过发行子系统重新发行,企业即可重新使用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进行抄报税和开具专用发票。
  
  二、对发生金税卡丢失被盗或金税卡与IC卡一起丢失被盗的防伪税控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应将其库存尚未开具的专用发票按空白发票作废处理,连同已经开具的专用发票存根联及时录入或扫描进认证子系统,传至报税子系统、稽核子系统。主管税务机关出具有关证明由防伪税控企业向技术服务单位另购金税卡(或金税卡与IC卡),通过发行,发售子系统重新发行和发售专用发票。
  
  三、对发生空白专用发票丢失被盗的防伪税控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应将其丢失被盗的专用发票按失控发票处理,录入稽核子系统,企业在开票子系统上对这部分专用发票作“系统作废”处理。如果企业IC卡中发票信息未进入金税卡前就发生丢失的,则主管税务机关应将其丢失被盗的专用发票按失控发票处理,录入稽核子系统,而后通过发行、发售子系统重新发行和发售专用发票。
  
  在申报期发生上述情况,不影响企业对已经开具的专用发票先进行抄报税。
  
  四、对发生空白专用发票和IC卡一道丢失被盗的防伪税控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应将其丢失被盗的专用发票按失控发票处理,录入稽核子系统;出具有关证明由其向技术服务单位另购IC卡,通过发行子系统重新发行;企业在开票子系统上对这部分专用发票作“系统作废”处理。
  
  五、对发生金税卡(或包括IC卡)和专用发票同时丢失被盗的防伪税控企业,首先,主管税务机关将其丢失被盗的空白专用发票按失控发票处理,录入稽核子系统;其次,将其已经开具的专用发票存根联(或抵扣联复印件)及时录入或扫描进认证子系统,传至报税子系统,再采集到稽核子系统。最后,主管税务机关出具有关证明由防伪税控企业向技术服务单位另购金税卡(或金税卡与IC卡),通过发行、发售子系统重新发行和发售专用发票。
  
  六、上述操作仅是对防伪税控系统两卡和专用发票发生丢失被盗等有关情况时的技术性规定,对涉及政策业务管理的要求,仍遵照现有规定执行,做到手续齐全,程序规范,责任清楚,切实保障金税工程的正常运行。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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