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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四、发展速生丰产林的优惠政策 从2001年起,凡在速生丰产林造林规划区域范围、符合自治区制定的速生丰产林认定标准、经当地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并建立档案的速生丰产林造林项目,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税费优惠政策。 1.所造林木采伐时按国家规定提取的育林基金和维简费分别减按第一次销售价的6%和4%征收。 2.各地自行规定的对速生丰产林造林项目及其所产木材的收费项目一律取消。 3.以木材为加工原料的林产工业企业及其他林业企业,凡建有速生丰产林基地的,除享受前述的优惠政策外,企业所消耗的从自办基地产出的木材,可按每立方米提取10至20元的基地林建设资金(具体提取标准由企业自定),专项用于造林、营林等生产活动,提取的资金计入企业主导产品的成本。 4.凡新建、扩建的以速生丰产林为原料的林产工业项目,享受《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贯彻实施国务院西部大开发政策措施若干规定的通知》(桂政发[2001]100号)所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二)采伐优惠政策。 1.速生丰产林造林项目的林地清理林木采伐计划指标,由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专项安排,并在统一纳入采伐限额管理和采伐计划管理的前提下,优先予以保证。 2.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在编制本地区的年度木材生产计划中,对速生丰产林采伐计划实行单列,确保速生丰产林采伐指标的落实。 3.减少购销环节,允许速生丰产林造林项目所产木材直接进入市场流通,实行“产销见面”。 (三)投资优惠政策。 1.各级人民政府视本级财力可能,适当安排部分专项经费用于速生丰产林造林补助。 2.对获得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速生丰产林造林项目,自治区按年利息额的30%进行贴息。各地(市)、县也要对项目给予一定比例的贴息。 3.国家和自治区安排投资的林业重点工程造林项目,可在该工程规定的范围内营造一定比例的速生丰产林。 4.建立和规范林地、活立木评估机制,制定相关的政策和操作办法,允许以产权明晰的、经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后的林地、活立木作贷款抵押。 5.简化速生丰产林造林项目的审批手续。凡是企业利用自有资金或利用商业银行贷款的速生丰产林造林项目,只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五、加强对速生丰产林发展的引导和服务 (一)建立多元化投入体系。 要广泛发动各种所有制林场、林产工业企业、经济实体、个体经济能人及广大农民群众等国内外投资主体投资营造速生丰产林。根据我区大部分林地分散承包到千家万户的特点,本着既尊重和照顾农民群众,又要达到速生丰产林造林规模化、集约化的要求,要采取“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农户”、“公司+基地+农户”、“林场+基地+农户”等多种形式,实行适度规模经营,通过独资、合资、合作、联营、股份制等方式,实现土地、资金、技术、劳力等生产要素的优化组合,走产业化经营的道路。 (二)加强速生丰产林科研和技术推广。 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科研单位要加强速生丰产林的品种引进、改良和选育,要筛选出一批适合各地不同条件发展的优质速生丰产树种,建立高标准的种苗基地,提高种苗质量。要加强高产栽培技术的研究,大力推广先进适用的科技成果,提高速生丰产林经营效益。要采取科学的整地方式和营造林模式,减少对地表植被的破坏,防止水土流失。要围绕速生丰产林生产的重大科技问题组织攻关,为速生丰产林的发展提供科技支撑。各地要建立一定规模的速生丰产林试验示范基地,加强宣传和组织参观,通过示范,带动当地速生丰产林的发展。各级林业科研院所、推广站要充分发挥技术和人才优势,为速生丰产林的发展做好技术服务。 (三)规范对林地、林木流转的引导和管理。 各地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规范林地和林木管理。要稳定林地所有权,放活使用权,规范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的流转、承包、租赁、抵押、继承、转让和拍卖。要培育多层次、多形式的活立木市场,缩短投入变现周期,降低速生丰产林经营者的投资风险。对已营造速生丰产林但还没有核发山界林权证书的林地,经核实后按规定予以补发,保障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四)强化服务和管理。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发展速生丰产林工作的领导,广泛宣传发展速生丰产林的重要意义和政策,使各项政策深入人心。同时,要加强对速生丰产林项目建设的指导和服务,积极协助项目建设单位落实林地。对利用荒山荒地营造速生丰产林的,要优先办理有关审批手续。要认真落实好发展速生丰产林的有关优惠政策,依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地区速生丰产林项目的管理,建立好项目档案,为各项政策的兑现提供依据。对发展速生丰产林有突出贡献的企业、单位和个人,各地要给予一定的精神和物质奖励。对弄虚作假而享受速生丰产林项目优惠政策的,要终止其享受优惠政策,并追缴其通过优惠政策所获得的经济利益,依法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 速生丰产林认定的具体标准和办法由自治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下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