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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内计费字[2002]733号
【颁布时间】 2002-04-30
【实施时间】 2002-04-3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112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无线电电磁环境测试服务收费问题的复函

内蒙古自治区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你办《关于收费无线电电磁环境测试服务性费用的建议》(内无办[2002]39号)悉。为保证新设微波站和地球站电磁环境的可靠性,向无线电管理机构提供科学的可行性报告,经研究,同意自治区无线电监测站及各盟市无线电监测机构受拟建设微波站和地球站单位的委托,为设站(台)单位开展电磁环境测试服务时收到一定的费用,用于补偿测试业务各项服务的消耗,具体收费原则、收费范围及收费标准函复如下:
  
  一、开展电磁环境测试服务必须遵循自愿和有偿的原则,按被测试单位与无线电监测站的服务协议书,以批准的服务项目内容及收费标准进行有偿服务,不得强制服务,强行收费。
  
  二、根据被测试站的规模和覆盖程度,对微波站的无线电电磁环境测试服务收费标准按2000--4000元/站掌握,对地球站按4000--6000元/站掌握。
  
  三、收费单位应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税务发票。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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