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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字号】 沪国税流[2002]43号
【颁布时间】 2002-04-30
【实施时间】 2002-04-3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113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将石英砂、粉尘、盐泥列入“其他废渣”范围的通知

我局沪国税流[1998]161号、沪国税流[1999]41号、沪国税流[2000]52号文对“其他废渣”的范围明确为转炉和电炉的钢渣、燃煤炉渣、钒尾渣、高炉渣、工业电镀污泥、氢氟酸废渣和选矿尾矿等七种渣。最近,有企业提出,要求将石英砂、粉尘、盐泥列入“其他废渣”的范围。经研究,为支持企业对资源的综合利用,同意将石英砂、粉尘、盐泥列入“其他废渣”的范围,享受有关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00二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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