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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2-04-30
【实施时间】 2002-04-3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114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湖南省农办、省财政厅、省农村税费改革办关于进一步规范村级财务管理的意见

[接上页]

  三、认真抓好村级财务管理队伍建设
  
  严格按照规定配备村财会人员。村会计和出纳应分设。除村党支部书记和村民委员会主任外,其他村干部可以兼任会计。村主要干部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村的财会人员。村级财会人员必须接受县(市、区)和乡(镇)农村经营管理部门的管理、培训和考核,并根据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实绩和从事财会工作的年限等条件,按有关规定颁发会计证和评定技术职称,实行凭证上岗。村级财会人员应当保持相对稳定,无正当理由不能随意撤换。村级财会人员的聘用由村民委员会提名,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乡(镇)农村经营管理站考核、批准。
  
  村级财务实行村帐乡代管,由乡(镇)农村经营管理站进行指导和监督,村会计定期集中办公。经济较发达的村可根据需要设置总会计和企业会计,建立独立的财务管理制度;村帐乡代管要做到按村设帐、分村核算,所有财务收支应当由村主管财务的负责人审批。
  
  农村财务管理中的具体问题,省人民政府授权省农办负责解释。以前有关规定与本意见相抵触的,以本意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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