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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苏州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苏府[2002]42号
【颁布时间】 2002-04-30
【实施时间】 2002-07-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115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苏州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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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三)凡具备进入市行政服务中心办理条件的审批事项,均应进入中心,实行集中办理;暂时不能进入行政服务中心的审批事项,各部门应实行“首问”负责制,做到“一个门受理,一条龙服务”。各部门必须设置行政审批服务公示栏或窗口,配备必要的便民设施。
  
  (十四)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的行政审批行为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负责人对具体审批行为负直接领导责任。部门负责人应定期分析研究本部门行政审批工作情况,制定计划,进行责任分解和组织实施;组织业务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素质,增强依法行政意识;及时处理社会公众和行政相对人的投诉。
  
  (十五)对进入市行政服务中心集中办理的审批事项,中心负责人负有协调督查的责任,各部门应服从行政服务中心的协调,并接受其督查。
  
  (十六)政府各部门行政审批行为人应严格按照规定的职责、权限进行审批,不得越权审批,严禁违法违纪审批。 对申报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必须当场受理,并在规定时限内办结。对申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必须将应具备的资格、条件和办理程序等一次性告知行政相对人,并将办理结果及时告知行政相对人。如行政相对人对办理结果提出异议,应明确答复,并说明理由。
  
  (十七)政府行政监察部门负责对行政审批行为进行监督检查,依法对违反行政审批规定的责任人员追究行政责任。
  
  七、加强对行政审批行为的监督
  
  (十八)政府各部门必须建立行政审批内部监督制度,明确监督工作责任处室、责任人,设立投诉电话和投诉信箱。
  
  (十九)市行政服务中心必须制定行政审批行为的内部监督制度,形成有效的制约机制。实行审监分离,由行政审批监督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审批责任处室、责任窗口和具体经办人员的审批行为进行定期检查和考核。
  
  (二十)行政监察部门和审批部门内部监督机构受理社会公众、行政相对人对审批部门或审批工作人员违反审批制度的投诉,负责核实处理,按管理权限实施责任追究,并及时予以答复。
  
  八、落实行政审批责任追究制
  
  (二十一)政府各部门及工作人员违反审批制度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行政监察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政纪处分;违法所得全额上缴市财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擅自设立审批事项或对已取消的审批事项仍继续审批的;
  
  2.不以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或行政相对人公开审批内容、对象、条件和时限的;
  
  3.具备条件而拒不进入行政服务中心集中办公,或未实行窗口式集中办理的;4.不按规定办理会办或前置审批事项的;
  
  5.未落实审批事项监管措施,或内部没有明确责任处室和责任人的;
  
  6.对社会公众、行政相对人的投诉不及时查处的;
  
  7.不履行审批职责或违反规定程序进行审批的;
  
  8.违法违规审批,造成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损失,导致或引发安全、环境污染等责任事故的;
  
  9.违法违规审批,侵害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
  
  10.在审批过程中接受审批对象贿赂的; 
  
  11.对取消的审批项目放松日常监管造成后果的;
  
  12.其他违反行政审批制度有关规定的行为,应予追究责任的。
  
  九、附则
  
  (二十二)各县级市、区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参照本规定执行。
  
  (二十三)本规定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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