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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十一条 定点考试单位负责具体的考试、考务等工作。 第十二条 会计电算化知识考试内容由上机操作和理论两个部分组成,初级学员只有操作考试合格才能参加理论考试;中级知识考试以理论考试为主。 第十三条 经考试合格的学员由财政部门发给《广东省会计电算化知识培训初级合格证书》或《广东省会计电算化知识培训中级合格证书》,证书在全省范围内有效(深圳市除外)。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经省财政厅及各地级市财政部门审核认可的会计电算化培训、定点考试单位,应按要求做好培训和考试工作,自觉接受各级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每期培训开班前10天,应将培训计划报财政部门备案;每年12月31日前,要将当年培训、考试工作情况以书面形式上报财政部门。 第十五条 财政部门结合平时的监督、检查、社会反映,以及各培训、考试单位上报的年审材料,对其资格进行年审,合格者准予续办。 第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财政部门有权取消其培训、定点考试单位的资格,并向社会公布: 1、不按当地物价部门审批的收费标准收费; 2、培训质量差,考场纪律混乱,社会反映强烈,经查核属实; 3、不服从财政部门的管理,不按教学计划和要求进行培训和考试; 4、只收培训费不进行培训,或将培训转托其他单位,或擅自向外扩展培训点、扩大培训范围,私自增设考场、考点; 5、年检不合格,在规定的时间内整改仍未达到要求; 6、违反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严把发证关,坚决杜绝未经考试合格就发证等违规行为。发现违规行为,由上级财政部门视情节轻重,建议对有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此前省财政厅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