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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上海市人民政府
【颁布时间】 2002-05-22
【实施时间】 2002-05-2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116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上海外事服务中心代办因公出国服务项目收费标准

上海外事服务中心:
  
  
你中心《关于代办因公出国服务项目收费的请示》(沪外服[2002]第065号)收悉。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护照、认证和签证、认证代办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对你中心承担具有垄断性的代办服务收费进行重新审定,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你中心代办在沪因公签证、签注,护照、通行证,领事认证等收费项目按以下标准收取:
  
  1、 代办在沪因公签证、签注服务费,每证100元。申根国家等于或超过两个国家的,按两个国家办理。
  
  2、代办北京因公签证、签注服务费,每证200元。
  
  3、护照、通行证服务费,每证50元。
  
  4、领事认证收费:
  
  民事认证,每件50元。
  
  商业文书认证,每件100元。
  
  上述1、3、4项,当事人要求加急办理并专程送件或取件的,在第1个工作日内立等即取(送),加收100元加急费;在第2个工作日内取(送),加收50元加急费。
  
  二、今后凡国家有规定的收费项目,按国家规定执行。国家没有规定的,具有垄断性代办服务项目,其收费标准须报市物价局审定后执行。
  
  非垄断代办服务收费,由你中心根据实际情况自主制定,报市物价局备案。
  
  三、为加强收费管理,规范明码标价,你中心代办服务收费应在收费地点醒目位置设置明码标价牌,标明服务项目、办理天数、计费单位、收费标准等具体收费内容,不得擅自提高或变相提高收费标准,自觉接受价格部门监督检查。
  

  上海市物价局
  
  二00二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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