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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规划局、各区县物价局: 为进一步做好城市规划技术服务工作,规范城市规划服务收费行为,促进城市规划事业的发展,根据省物价局《关于规范城市规划技术服务收费的通知》(苏价房[2000]374号)、《关于城市规划技术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函》(苏价服函[2001]225号)精神,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凡具有城市规划技术服务经营资格的机构,可接受建设项目业主委托,开展城市规划技术服务工作。服务本着自愿有偿的原则,适当收取城市规划技术服务费。 二、城市规划技术服务内容:建设项目的现场踏勘、用地及相关社会、空间情况的调研咨询;规划设计条件研制和有关技术资料的提供;规划设计方案的论证比选和征询公众意见;建设项目验线、复验;提供规划建设项目档案动态信息存储和检索等。 三、收费范围和收费标准 ┌──┬──────────┬───────────┬────────┐ │序号│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元/平方米)││ ││├─────┬─────┤备注│ │││市、区│县││ ├──┼──────────┼─────┼─────┼────────┤ │1│住宅│0.80│1.00│按建筑面积计算│ ├──┼──────────┼─────┼─────┼────────┤ │2│工业厂房│1.00│1.20│按建筑面积计算│ ├──┼──────────┼─────┼─────┼────────┤ │3│营业性用房或设施│1.20│1.40│按建筑面积计算│ ├──┼──────────┼─────┼─────┼────────┤ │4│铁路、道路、工程管线│││按核定的工程投资│ ││及其它难以用面积计算│0.8‰│0.8‰│总额计算│ ││的建构筑物││││ └──┴──────────┴─────┴─────┴────────┘ 对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军事设施(不含经营性设施、家属宿舍)、中小学教学用房、学生集体宿舍、托儿所和幼儿园用房、民政部门兴办的敬老院和非盈利社会福利设施、公共绿地等只收取技术资料工本费80元,免收城市规划技术服务费。 四、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办理城市规划的审查和审批、城市规划“一书两证”的核发,城市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等职能内公务,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五、城市规划技术服务费为省管经营性服务收费项目。城市规划技术服务机构收取城市规划技术服务费应办理收费许可证,实行明码标价,并自觉接受社会和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城市规划技术服务机构除按规定收取城市规划技术服务费外,不得再收取技术资料工本费等其他任何费用。 六、本通知自2002年6月1日起执行,原宁价房[2000]040号文同时废止。请有关收费单位接文后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申领、变更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