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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内政办发[2002]21号
【颁布时间】 2002-05-22
【实施时间】 2002-05-2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117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02年减轻农民负担工作意见的通知

[接上页]

  全面推行税收公示制。凡向农牧民收取的各种税,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重要农牧业生产资料和服务价格等,均要通过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价目表等形式向农牧民公开有关依据、项目名称、对象范围、相关标准、举报电话等项内容。
  
  三、建立健全农牧民负担监督管理机制
  
  各级政府和农牧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应对涉农税收、面向农牧民的收费和“两工”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旗县农牧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要继续向农牧民发放负担卡并进行专项审计。农牧民负担专项审计的重点要放在对农牧业税、农牧业特产税附加和“一手一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上。
  
  全面执行“一票否决”制。对违反规定加重农牧民负担的各级政府或部门,要严格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对违反政策,引发严重群体性事件、恶性案件成造成重大影响事件的旗县、苏木乡镇,要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取消其在一定时间内获得综合性政治荣誉和奖励的资格,同时取消负有责任的党政领导在一定时间内的晋职、晋级资格,并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严肃查处侵害农牧民利益案件。各级政府要负责抓好辖区内农牧民负担执法检查工作,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予以纠正。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农牧民群众来信来访接待、调查、处理、检查和督办工作,做到事事有回音,件件有着落。凡是对批办的案件不作调查处理或查处不力,致使案情恶化甚至引发严重事件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部门的责任。
  
  进一步加强对减轻农牧民负担工作的领导。应采取强有力措施,强化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能,稳定队伍,保证经费。特别是在机构改革过程中,苏木乡镇要保留农牧民负担监督管理机构,完善工作制度,提高监管水平,切实做好减轻农牧民负担工作,真正把农牧民的负担减下来,维护好广大农牧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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