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西藏自治区物价局
【发文字号】 藏价电字[2002]5号
【颁布时间】 2002-04-30
【实施时间】 2002-05-0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117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西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调整全区石油成品油价格的通知

各地市物价局、石油公司:

  
  根据国家计委《关于提高成品油价格的通知》(计电[2002]41号)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从2002年5月4日起调整全区成品油销售价格:
  
  (一)拉萨价区(一价区)
  
  90号汽油每吨调整为4972.24元,每公升调整为3.64元。
  
  -20号柴油每吨调整为4641.00元,每公升调整为3.90元。
  
  0号柴油每吨调整为4141.20元,每公升调整为3.48元。
  
  (二)昌都价区(二价区)
  
  90号汽油每吨调整为6133.34元,每公升调整为4.49元。
  
  -20号柴油每吨调整为6009.50元,每公升调整为5.05元。
  
  0号柴油每吨调整为5366.90元,每公升调整为4.51元。
  
  (三)阿里价区(三价区)
  
  90号汽油每吨调整为6611.44元,每公升调整为4.84元。
  
  -20号柴油每吨调整为6640.20元,每公升调整为5.58元。
  
  0号柴油每吨调整为5938.10元,每公升调整为4.99元。
  
  二、石油公司要根据市场供求情况,积极组织油源,保证市场供应。各加油站要严格执行规定的零售价,不得擅自突破规定水平。
  
  三、各级物价部门要加强对市场油价的监督检查,对擅自超价和变相加价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要依据《价格法》从严查处。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