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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沪房地资市[2002]0308号
【颁布时间】 2002-05-22
【实施时间】 2002-05-2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118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评估技术规范(试行)》的通知

[接上页]

  工程造价类比法宜适用于有可比较的类似工程的房屋评估。
  
  工程造价类比法的操作程序:
  
  1.根据评估对象的实际状况,选取并确定类似工程;
  
  2.计算修正系数:人工费用修正系数(K1)、材料价格修正系数(K2)、机械使用费修正系数(K3)、间接费用修正系数(K4);
  
  标的物所在地区的人工费标准
  
  K1= ─────────────
  
  类似工程所在地区人工费标准
  
  ∑标的物工程主要材料数量×所在区域单价
  
  K2= ───────────────────
  
  类似工程主要材料费用
  
  ∑标的物工程主要机械数量×所在区域机械单价
  
  K3= ─────────────────────
  
  类似工程主要机械使用费用
  
  标的物所在区域间接费率
  
  K4= ────────────
  
  类似工程所在区域间接费率
  
  3.计算总造价修正系数K;
  
  K=类似工程人工费比例×K1+类似工程材料费比例×K2+类似工程机械使用费比例×K3+类似工程间接费比例×K4
  
  4.计算房屋评估价格;
  
  评估价格=类似工程单价×K×建筑面积
  
  第十四条 (居住房屋成新的确定)
  
  居住房屋折旧以成新折扣法计算,并结合房屋的维护、保养、使用情况,最终确定房屋的成新率。
  
  尚可继续使用的房屋,成新率一般不宜低于40%。
  
  第十五条 (房屋装饰评估)
  
  拆迁房屋的评估价格不包括房屋的装饰价值。
  
  委托人书面要求评估房屋装饰价值的,应按照本市房屋装饰工程定额标准,单独评定其装饰的重置价格和成新程度。
  
  房屋装饰应单独出具评估报告。
  
  第十六条 (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取得费用评估)
  
  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取得费用评估按现行有关政策进行;具体的费用项目构成应根据实际情况及相应政策规定确定。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七条 (附属物、附着物等评估)
  
  房屋附属物、土地附着物等的评估,按照本市有关国家建设征地的财物补偿标准进行。
  
  第十八条 (在建工程评估)
  
  在建工程应采用成本法进行评估。在建工程评估以政府管理部门批准的用途、参数或规划设计方案等为依据,工程建设进度以政府管理部门通知停工时的状态为准。
  
  第十九条 (临时建筑评估)
  
  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评估其建筑物残值。
  
  第二十条 (其他)
  
  凡房屋拆迁评估中涉及原始成本、机电设备、工程造价等专业技术工作的,估价机构可委托有资格从事该类业务的机构协助评估。
  
  本技术规范未作规定的,应按照国家和本市其他房地产评估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解释部门)
  
  本技术规范由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实施日期)
  
  本技术规范自颁发之日起生效。
  
  
2002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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