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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工程造价类比法宜适用于有可比较的类似工程的房屋评估。 工程造价类比法的操作程序: 1.根据评估对象的实际状况,选取并确定类似工程; 2.计算修正系数:人工费用修正系数(K1)、材料价格修正系数(K2)、机械使用费修正系数(K3)、间接费用修正系数(K4); 标的物所在地区的人工费标准 K1= ───────────── 类似工程所在地区人工费标准 ∑标的物工程主要材料数量×所在区域单价 K2= ─────────────────── 类似工程主要材料费用 ∑标的物工程主要机械数量×所在区域机械单价 K3= ───────────────────── 类似工程主要机械使用费用 标的物所在区域间接费率 K4= ──────────── 类似工程所在区域间接费率 3.计算总造价修正系数K; K=类似工程人工费比例×K1+类似工程材料费比例×K2+类似工程机械使用费比例×K3+类似工程间接费比例×K4 4.计算房屋评估价格; 评估价格=类似工程单价×K×建筑面积 第十四条 (居住房屋成新的确定) 居住房屋折旧以成新折扣法计算,并结合房屋的维护、保养、使用情况,最终确定房屋的成新率。 尚可继续使用的房屋,成新率一般不宜低于40%。 第十五条 (房屋装饰评估) 拆迁房屋的评估价格不包括房屋的装饰价值。 委托人书面要求评估房屋装饰价值的,应按照本市房屋装饰工程定额标准,单独评定其装饰的重置价格和成新程度。 房屋装饰应单独出具评估报告。 第十六条 (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取得费用评估) 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取得费用评估按现行有关政策进行;具体的费用项目构成应根据实际情况及相应政策规定确定。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七条 (附属物、附着物等评估) 房屋附属物、土地附着物等的评估,按照本市有关国家建设征地的财物补偿标准进行。 第十八条 (在建工程评估) 在建工程应采用成本法进行评估。在建工程评估以政府管理部门批准的用途、参数或规划设计方案等为依据,工程建设进度以政府管理部门通知停工时的状态为准。 第十九条 (临时建筑评估) 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评估其建筑物残值。 第二十条 (其他) 凡房屋拆迁评估中涉及原始成本、机电设备、工程造价等专业技术工作的,估价机构可委托有资格从事该类业务的机构协助评估。 本技术规范未作规定的,应按照国家和本市其他房地产评估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解释部门) 本技术规范由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实施日期) 本技术规范自颁发之日起生效。 2002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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