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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呼政发[2002]39号
【颁布时间】 2002-05-22
【实施时间】 2002-05-2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118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蔬菜等农作物生产中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的通告

为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有效解决蔬菜等作物使用高毒有机磷农药残留问题,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依据国务院《农药管理条例》、农业部《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农业部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农市发[2001]22号文)的有关规定,特作如下通告:
  
  一、严禁在蔬菜、瓜类、果树、中药材上使用下列农药:
  
  甲胺磷、甲拌磷(3911)、水胺硫磷、甲基硫环磷、甲基对硫磷(甲基1605)、对硫磷、甲基异柳磷、久效磷、磷胺、地虫磷、氧化乐果(氧乐果)、速扑杀、涕灭威、呋喃丹、三氧杀螨醇、灭多威等。
  
  二、不得生产、销售和使用国家已禁止的下列农药:
  
  汞化合物、狄氏剂、异锹氏剂、六六六、滴滴涕、氯丹、七氯、六氯苯、三环锡、普特丹、二溴乙烷、氟乙酰胺、敌蚜胺、氟乙酸钠、一溴氯丙烷、2.4.5-涕、内吸磷、氰化合物、敌枯双、杀虫脒、毒鼠强、鼠甘伏、除草醚等。
  
  三、蔬菜、瓜类、果树及中药材等作物生产中使用农药应严格执行国家《农药合理使用准则》,根据农药的不同品种限制使用次数和确定安全间隔期。
  
  四、各级农业技术推广部门应大力推广和积极引导农民使用生物源农药及高效、低毒、低残留化学农药。
  
  五、各级农业、工商及技术监督部门要加强对全市农药经营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对在蔬菜、瓜类、果树及中药等作物生产中继续使用禁用农药和在蔬菜、瓜类、果树集中种植区及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经销剧毒、高毒农药的,要依法进行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00二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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