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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上海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沪府发[2002]18号
【颁布时间】 2002-05-22
【实施时间】 2002-05-2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121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黄浦江两岸规划和土地管理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黄浦江两岸综合开发是市委、市政府作出的一项重大战略决策,是提高上海综合竞争力的一项世纪性工程。为了正确处理好近期和远期、局部和整体的关系,切实做到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高质量管理,打造好这一“世纪精品”,实现沿江土地效益最大化,现就进一步加强黄浦江两岸地区规划和土地管理作如下通知:
  
  一、黄浦江两岸作为上海重要的功能与景观区域,其南浦大桥、杨浦大桥之间的区域,和向北、向南延伸的区域,是黄浦江两岸整体的重要组成部分。
  
  新一轮黄浦江两岸规划编制范围要向北、向南延伸,形成北至吴淞口的北延伸段、南至徐浦大桥的南延伸段,与原规划区域共同构成新一轮黄浦江两岸规划核心区。在核心区以外,将划定必要的协调区,为黄浦江两岸有序开发建设打下基础。
  
  二、在黄浦江两岸规划核心区红线范围内,要加速已确定项目的建设,慎重启动新建项目,以确保重点。地区规划由市规划局组织编制,报市政府审批;建设项目由市规划局办理规划管理手续;协议和招投标项目的建设用地由市房地资源局办理土地管理手续;规划和建设用地审批前,需征询黄浦江两岸开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意见。
  
  三、在黄浦江两岸规划协调区红线范围内,要严格规划并加强土地管理。地区规划要与黄浦江两岸规划相协调,有矛盾的应服从黄浦江两岸规划,并作相应调整。非市批建设项目报市规划局审核;协议和招投标项目的建设用地报市房地资源局审核;规划和项目审批前,需征询黄浦江两岸开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意见。
  
  四、在黄浦江两岸规划北延伸段、南延伸段红线范围内,先由市规划局组织编制规划,征询黄浦江两岸开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意见后报送市政府审批,经批准后统一纳入管理范围;在该规划制定前,暂缓审批新建项目。
  
  附件:黄浦江两岸规划核心区的北延伸段、中心段、南延伸段和协调区范围
  
  
二00二年五月二十二日
  

  附件:
  
  黄浦江两岸规划核心区的北延伸段中心段、
  
  南延伸段和协调区范围
  
  北延伸段:吴淞口―宝杨路―淞宝路―逸仙路―军工路―五洲大道―浦东北路―江海路
  
  共27.3平方公里
  
  中心段:五洲大道―军工路―杨树浦路―东大名路―中山东路―中山南路―内环线―卢浦大桥―浦东南路―浦东大道―浦东北路
  
  共22.6平方公里
  
  南延伸段:卢浦大桥―内环线―宛平南路―石龙路―龙吴路―外环线(徐浦大桥)―济阳路
  
  共16.7平方公里
  
  协调区:军工路―平凉路―通北路―榆林路―大连路―东长治路―虹口港―汉阳路―吴淞路―天潼路―四川中路―金陵东路―中山东路―东大名路―杨树浦路―东门路―中华路―海潮路―斜土路―鲁班路―中山南路
  
  共66.6平方公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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