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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琼通信局联字[2002]111号
【颁布时间】 2002-04-30
【实施时间】 2002-05-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121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海南省通信管理局、省物价局关于调整和取消部分电信业务资费标准的批复

海南省电信公司:

  
  你公司《关于调整和取消部分电信业务资费标准的请示》(海南电信经营[2002]113号)收悉。根据信息产业部清算司《关于同意中国电信集团公司调整和取消部分电信业务资费的批复》(信部清[2002]111号)精神,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取消以下收费项目或收费标准:
  
  (一)取消本地电话改名手续费、选号
  
  费;
  
  (二)取消国内长途人工加急电话、紧急调度电话加倍收取通话费的收费标准,统一按国内长途人工电话通话费标准计收通话费。
  
  二、同意调整以下收费标准:
  
  (一)本地电话过户手续费为每次每号8元;
  
  (二)公众真迹传真传送费为每页3元,公众真迹传真的纳费业务查询公电费为每份2元,公众真迹传真重传费为每页2元,公众用户传真的去报传送或来报留交的传送处理费为每页2元。
  
  三、同意收取停机保号
  
  费、业务保留费:
  
  (一)固定本地电话的停机保号费3个月为一个收费单位,每收费单位15元。用户在停机保号期间,附加在该电话上的附加业务,不再收取费用;
  
  (二)出租电路业务保留费标准为相应出租电路月租费标准的50%,出租电路业务保留费按月收取。
  
  四、不同意调整改号费标准,应维持现行标准不变,即20元/每次每号。
  
  以上标准从2002年5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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