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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中山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中府[2002]54号
【颁布时间】 2002-05-22
【实施时间】 2002-05-22
【效力属性】 已修正
【法规编号】 37121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中山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行农村股份合作制改革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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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集体股收益,主要用于社区公共事务管理和福利事业开支,包括:社区公共福利设施的投入及其维护(如道路、桥梁、学校、幼儿园、老人院、影剧院、公园等);文化体育活动开支;社区治安和环境卫生开支;办学经费补贴;义务兵家属优抚金;村民的社会保障开支;优抚对象补助及其它福利开支。
  
  (三)股份合作经济组织可以适当把股份分红与社区的社会管理事务挂钩,促使股东履行计划生育、社会治安、征兵等义务,创造一个有利于社区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和谐发展的环境。
  
  五、建立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监事会
  
  股东代表大会是股份合作经济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股东代表按股份合作经济组织章程规定的程序选举产生,实行“一人一票”制;董事会是股东代表大会的常务决策机构和管理机构,一般由5-9人组成,董事会必须执行股东代表大会的决议,并向股东代表大会和全体股东负责,接受股东代表大会的监督;监事会是由股东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监督机构,由3-5人组成。董事会、监事会成员任期可与村民委员会成员相同,可连选连任。
  
  六、制订章程
  
  股份合作经济组织必须制订章程,镇区应对章程制定提出必要的规范。股份合作经济组织拟定章程草案交股东或股东代表大会审议修改、通过后,报镇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股份合作经济组织章程的条款不得与国家法律和有关政策的规定相抵触。执行中有需要修改的,须经股东代表大会2/3以上股东代表出席,一半以上出席股东代表讨论通过后才能生效。擅自修改、变更股份合作经济组织章程的条款无效,直接责任人要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七、组织实施
  
  (一)时间安排:全市农村股份合作制改革要坚持分类指导、因地制宜、稳步推进,从今年起,力争在2-3年内基本完成该项工作。目前改革条件已经成熟的镇区要全面铺开;其它镇区要先搞好试点,再逐步推行。
  
  (二)组织领导:市成立农村股份合作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作为全市该项工作的领导机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农业局,负责日常工作。各镇区要成立领导小组,由镇区主要领导任组长,并抽调人员组成骨干力量协助各村全面做好该项工作。
  
  (三)各镇区要重视做好干部和群众的宣传和组织工作。镇(区)领导小组要深入基层,及时化解改革过程中出现的各种矛盾,消除各种不利于农村稳定的因素;在工作当中遇到的问题要认真研究解决,并及时向市领导小组反映,确保改革工作顺利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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